松阳县斋坛乡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庭院灯采购项目
补充文件(一)
各位投标人:
松阳县斋坛乡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庭院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P3页):“5.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5.2制造商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出具制造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原件;5.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现修改为:
“5.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5.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
原招标文件内容做相应修改。
2、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公章)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