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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垃圾转运车、水平整体式垃圾压缩箱采购质疑答复函2
来源:  日期: 2019年8月30日

通海县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垃圾转运车、水平整体式垃圾压缩箱采购质疑答复函

编号:YNWXCG【2019】10号(答)02号

一、质疑人

云南恒炯商贸有限公司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60.160.190.130:8001/)提交质疑函,认为通海县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垃圾转运车、水平整体式垃圾压缩箱采购(项目编号:YNWXCG【2019】10号)的招标文件部分商务评分标准的设置具有有指向性招标,要求澄清,我单位予以受理。

三、质疑事项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提供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合同金额为 650 万元或以上同类产品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最多得 5 分。标书中附合同或中标通书扫描件审验。

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对照表(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明文规定: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评分条件——禁止设置;此条款无端限制了大部分潜在供应商投标,将造成评审得分的不公正,请贵方就此条款予以澄清回复。

  1. 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1、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体系证书、环境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得满分 3 分,缺少任意一项不得分。审验标书中所附扫描件。2、生产厂家获得国家级专利优秀奖的得 2 分。审验标书中所附扫描件。

    3、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的得 3 分。审验标书中所附扫描件。

    4、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的得 3 分。审验标书中所附扫描件。

    5、投标人具有经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评定为 AAA 级的得 3 分,信用报告评定为 AA 级的得2 分,信用报告评定为 A 级的得 1 分。审验标书中所附扫描件。

    6、投标人获得国家标准 GB/T27925-2011 五星品牌认证证书得 3 分。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书为第三方认证书,并非制造商生产必须具备的认证证书,其他三种认证证书,为企业生产经营必须认证的证书,我公司以及其他制造商均能提供。且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对照表(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明文规定:将非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的——禁止设置;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分条件的——禁止设置;此部分的条款仅个别单位有,无端限制了大部分潜在供应商投标,将造成评审得分的不公正,请贵方就此条款予以澄清回复。

    请贵方对我公司提出的问题慎重考虑,给予回复,否则我公司将质疑贵方此次项目为有指向性招标,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贵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审查及答复

    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2. 招标文件关于提供“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为650 万元或以上同类产品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要求是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你方引用的《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对照表(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法规不当,质疑事项缺乏法规依据。

  3. 招标文件关于“企业综合实力”评分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你方引用的《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对照表(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法规不当,质疑事项缺乏法规依据。

  4. 你方引用的《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对照表(单一来源项目除外)》法规和条款,未找到国家及云南省相关采购法规原文条款及来源,缺乏依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招标人: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通海县秀麓写字楼315室(秀山街道通达路3号)

    联系人:刘师      

    联系电话:18787744896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五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文献里28号A3幢

    联系人:徐艳

    电话:18787730315    

    传真:0877-3013349  

    Ema11: 3280381949@qq.com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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