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39443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天津 |
工程名称: |
天津泰安道一号院至五号院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泰安道三号院, 泰安道五号院, 泰安道一号院, 泰安道二号院, 泰安道四号院 已由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津发改许可【2010】228号, 津发改许可【2010】143号, 津发改许可【2010】226号, 津发改许可【2010】227号, 津发改许可【2010】260号 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 天津市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为 6873442900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 天津市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泰安道一号院至五号院园林绿化工程,立项总投资为6873442900元,立项总面积为432000平方米。 2.2 工程建设地点:和平区浙江路1号, 和平区浙江路1号, 和平区浙江路1号, 和平区浙江路1号, 和平区浙江路1号 2.3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一标段:本标段为泰安道一号院至五号院园林绿化工程,本次招标园林绿化面积为:50000平方米,本次招标总投资约为:800万元。具体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全部内容 2.4 工期要求:2011年06月30日 至 2011年07月30日 2.5 工程质量要求: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 一标段: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或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限园林或限绿化或限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 , 资格: 1、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 3、外地施工企业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 5、本项目配备正项目经理1名,安全项目经理1名: (1)正项目经理1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及以上资质建造师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投标资格”的IC卡; (2)安全项目经理1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专业不限,投标单位须出具安全项目经理任命书; 5、正、安全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职工。 6、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进津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备案证书》 , 本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联合体投标报名时可以联合体主办人或成员中的任何一人进行报名。 3.3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应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4、投标报名方式 凡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标报名: 4.1投标人可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报名。 4.2 投标人不能通过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报名时,可携带 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进津备案通知书、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联合体报名,请携带联合体协议) 到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2号报名。 4.3 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报名。 5、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5.1 本招标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06月0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5.2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1 年5 月26 日 至2011 年6 月1 日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请于2011年06月02日至2011年06月09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时0 分 至11 时30 分, 下午 13 时30 分 至17 时30 分(北京时间), 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前往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欣苑大厦9层 获取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10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人民币 待定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押金(不记利息)。 6.3 招标文件需邮购的,另加手续费(含邮费)每套人民币0元。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报名确认函(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和单位介绍信(原件),以及邮购款(含手续费)后0 日内寄送。 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马鹤亭(印鉴)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浙江路1号邮政编码:300000 联系人:蔡慧欣电话:13821588083 传 真:84376752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于业伟(印鉴)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欣苑大厦9层邮政编码:300191 联系人:赵煜电话:23690886-687 传 真:23691018 |
报名期限: | 2011/5/26至 20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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