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570831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泗洪县2013洪泽湖湿地公园绿化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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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项目编号:SHX20130315701
泗洪洪泽湖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2013洪泽湖湿地公园绿化提升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泗洪县洪泽湖湿地
1.2工程规模: 总投资约150万元
1.3工期:30日历天
1.4质量要求:合格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50%,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合同价的30%,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付清余款.
三、本次招标工程共 一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招标内容:2013洪泽湖湿地公园绿化提升工程施工
四、资格审查方法及评标办法
4.1本工程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后审 ,合格制。
4.2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评标细则附后。
五、申请人资格要求
5.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
5.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5.3其他条件:
5.4本工程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和费用
6.2招标文件等资料领取方式及费用
(咨询方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王超,咨询电话:0512-58173200,15850923059。)
6.3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投标的,应当至少于开标前3天告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未按规定告知或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参加投标的,将被记不良行为一次并予以公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
户 名:泗洪县财政局
开户行:泗洪县建行泗州大街分理处
账 号:32001777442052259821
本工程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前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20 万元。
八、标前承诺
本工程实行标前诚信承诺制度,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有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
九、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招标人:泗洪洪泽湖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人民南路金水集团院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爱斌18951097139
(2)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长江路建设大厦南楼一楼
联系人:袁昌荣 联系电话:0527-86237716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报价相同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二、评审程序
(一)清标。清标小组由本地所有评标专家组成。清标内容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 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清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形式评审标准:
2、资格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
3、响应性清标:
第二步 经济标清标。剔除出现重大偏差投标单位,对所余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第三步 形成书面的清标报告。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5人组成,全部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三)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核对清标情况,确认有效投标单位及投标价格,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四)详细评审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对其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5%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3、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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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3/8至 2013/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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