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581989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河南 |
工程名称: |
河南孟州市黄河大道行道树补植采购项目(第二次)询价公告(询价文件) |
工程简介: |
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孟州市黄河大道行道树补植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且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孟州市黄河大道行道树补植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采购单位: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采购编号:MZCGG2013020
交易编号:MZJYJ2013028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孟州市黄河大道绿化苗木补植、换土、养护两年等。
2、采购要求:大叶女贞米径15cm,干高2m,树干通直,无疤痕;白蜡米径10cm,干高4m,树干通直,无疤痕;红叶石楠剪后高25cm,3枝以上,红罗宾,每平方40株;小叶女贞剪后高30cm,3枝以上,每平方25株;
3、工 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
4、交货地点: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质量要求:合格
6、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60%,养护一年后付合同款的20%,养护期满付清余款。
7、控制金额:214800 元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叁级或以上资质;
六、供应商须知:
1、报名及询价文件的获取时间:2013年3 月15日—2013年3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报名及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地点: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黄河大道与合欢路交汇处)。
询价采购文件每份300元,售后不退。
注:报名及购买询价采购文件时需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委托书说明报名项目、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本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存);
询价采购文件采取现场购买,任何单位不给予办理邮购。
2、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2.1询价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00元
2.2缴纳方式: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00000141117072861012;开户行名称: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并确保2013年3月21日15:00点前到达指定账户。
交纳时,供应商须在附加信息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递交报价表的同时,供应商提交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财务收据(递交报价表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持交款回执单原件到财务科换收据)原件以备查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报价。
供应商在财务科换取保证金收据时请将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交财务科进行备案。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无息退还保证金。(退保证金时,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持身份证办理)。
3、报价表递交的截止时间:2013年3月22日09:00时
报价表递交地点: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三开标室
4、询价时间:2013年3月22日09:00时
询价地点: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询价时需递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
1、密封报价单:(报价为不得更改的一次性报价。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货物费、利润、税金、运输费等费用,不接受递交报价表后对报价的修改,须提交一式两份的报价表)
询价会开始前供应商要将报价单密封递交,密封袋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7、询价保证金收据
8、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八、询价会程序:
1、宣布会场纪律;
2、介绍所有参会人员;
3、查验供应商密封情况;
4、评审。
九、询价小组: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三人组成。
十、评审: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质量与服务相同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在询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1、报价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的;
3、超过控制金额,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4、未提交保证金的;
5、资格证件不齐的或无效的;
十一、评标原则:本次询价为一次性报价,经询价小组评定后,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成交
十二、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十三、 联系方式:
采购人: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903899003
采购代理机构: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崔先生
联系电话:0391—8292236 |
报名期限: | 2013/3/15至 2013/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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