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639310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海安县七星湖公园二期施工一标段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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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七星湖公园二期(项目名称)已由 批准建设,批文号海发改投资(2007)381号。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海安县七星湖公园内; (2)工程规模: ; (3)招标范围:南城桃坞区绿化,合同估算价为300万元。; (4)计划开、竣工时间:2013年05月10日到2013年12月31日;工期:235日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奖项要求: (6)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园林绿化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园林类工程师中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格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其他: 3.2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招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集中踏勘。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要网上报名,请于 到 登录南通工程建设网,凭企业CA证书直接下载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05月06日9:00,文本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南通市工程建设网网上招投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信息系统为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7.其他事项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含施工组织设计的价格单因素综合评估法,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施工组织设计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与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确定的评审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得分相同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本工程开标顺序:南城桃坞区、特色烧烤和北园菊圃区,限中一个标段,前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后标段的中标。 2.评分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第27条款,有一项不附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附合评审标准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明示。 2.1.1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园林绿化叁级及以上 财务状况 良好,财产未被接管、未冻结、未破产 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无 企业信誉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资格 a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b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c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三者具备其中一者即可) 其他要求 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近期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首次公告之日起) 联合体投标人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3响应性评审: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投标人须知”1.2项规定 工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1.1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投标人须知”1.1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2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2.2.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招标人已经将编制好的技术标目录保存在技术标标书专用光盘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投标人应按目录要求编制技术标文件,并使用光盘中内置的检查工具进行格式检查,确认无误后将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保存在技术标标书专用光盘中。开标时,光盘中的数据将由清标工作组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派的技术人员导入电子评标系统供评委评审,原始光盘作为招投标资料存档。当投标人技术标导入评标系统后,应由该投标人对导入的投标文件确认,招标人应作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为保证数据的标准性,使电子投标文件能够顺利导入“评标系统”,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技术标标书制作软件》。投标人未使用上述软件导致投标文件的内容无法导入“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分项符合性评审时评分项通过率至少为:60%。将评分项规定为投标人的目录,投标人不能自己设定目录。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符合性评审通过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符合性评审通过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保证措施; 符合性评审通过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符合性评审通过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符合性评审通过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符合性评审通过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符合性评审通过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符合性评审通过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符合性评审通过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符合性评审通过 缺陷责任期的养护管理 符合性评审通过 8.评标办法 2.2.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吴效标处理。 2.2.4投标报价(98分)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为7 -8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为9-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为11-12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以此类推)。 评标基准价 C=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等原因导致的A值发生变化,以及其它任何情形都不改变C值的结果; 2.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正偏离 1%,扣减1分,每负偏离1%,扣减0.3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2.5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以上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2 分。 项目负责人等级:a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b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c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三者具备其中一者即可)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4号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陈阳 联系人: 肖建华 电 话:0513-88925388 0513-88097378 电 话:0513-8892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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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4/15至 2013/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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