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
5、本工程拒绝联合体投标;
6、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精神、苏清办【2007】13号、【2008】13号、【2010】13号、【2011】13号、【2012】14号;连清办【2010】4号、【2011】9号;苏建工【2006】164号、苏建工【2006】542号文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中标后办理)。
(2)外地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在连云港市注册分公司,并在连缴纳有关税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放入资格预审申请书(详见连建管(2006)308号文)。
(3)项目负责人执行“连建管(2006)636号文”: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投标。一个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后方可承担。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有无在建工程证明。
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精神,投标单位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二年来有无行贿记录、有无市场不良行为方面的证明。
备注: A、若投标企业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有无行贿记录、有无市场不良行为、有无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招标人负责查询; B、若投标企业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有无行贿记录、有无市场不良行为、有无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证明资料由投标人负责查询并出具证明。外市投标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放入资格预审申请书正本内、副本内放复印件。
二、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预审查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招标人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和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请投标申请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并自行出具无在建工程及不良行为的证明、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三、报名时各投标单位经办人必须凭企业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报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前来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该经办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四、其他:
1、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五天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及时向收取投标保证金单位索取证明,退还保证金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
2、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3、本工程执行苏建招[2009]140号文相关规定如: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4、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1)投标人经历及业绩8分;(2)施工组织设计20分;(3)投标报价70分;(4)基础信誉分值为2分;(5)投标报价合理性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