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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企业信息入库,否则,将导致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 2. 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的损失,由投标人加倍赔偿(本项目招标人严禁挂靠投标,为防止投标人挂靠投标,本项目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议)。
3. 报名单位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拒和开标三天前递交放弃函的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以不诚信投标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4. 本项目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在办理完中标手续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中标后应向滨海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交纳招投标的相关费用,同时在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收据上注明同意滨海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将投标诚信保证金直接转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并将此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将此诚信保证金收据交招标人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必须将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进账单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转出 ,收款单位账户为:滨海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滨海县城中分理处,帐号:32001737238052503280。投标人若未能按要求提交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所有投标单位须在2014年1月9日前到现场踏勘,同时进行现场调研,充分了解滨海港地质状况,路基水泥粉喷桩施工工艺;招标人对现场的各项管理和监控等措施。 6.付款方式:
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招标人预留金、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上述各项的规费、税金后的工程价款(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由中标人实施的,实施时按工程款进度付款)。工程实施中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6.1付款方式:
6.1.1 道路工程中所有粉喷桩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0%;
6.1.2 20cm厚12%的石灰土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5%;
6.1.3 36cm厚水泥稳定土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5%;
6.1.4 12cm的沥青路面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0%;
6.1.5 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30%;
6.1.6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满24个月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20%;
6.1.7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满36个月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10%;
6.1.8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满48个月且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如出现质量保修及违约费用,在本次付款时扣除)。
备注:1、工程付款时,如政府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后,按政府审计结论对工程款进行调整,其相应的付款额按政府审计结论对应的调整或调减;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按施工进度分期返还给中标单位(路基顶验收合格后返还40%,水泥稳定土验收合格后返还30%,沥青路面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