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招标> 江苏宿迁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改造景观工程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信息编号: 2158142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江苏
工程名称:

江苏宿迁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改造景观工程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操作提示:

工程编号SCQ2014031831201
工程名称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改造景观工程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2014年3月21日公告结束时间2014年3月27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SCQ2014031831201
宿迁市宿城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局的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已经宿城区区政府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 财政资金 ,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地景观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城新区 
1.2工程规模:总投资额约800万元
 1.3工    期:  60 日历天,管养期:2年 ;计划开、竣工时间: 2014.4.21-2014.6.20 
1.4质量要求:  合格  ;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1.5.1景观绿化付款方式:
①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20%作为后期管养考核经费,分两次支付。
②第一次付款: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40%。
③第二次付款: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养护管理及成活率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支付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30%(含实际发生工程价款10%的管养考核经费);若中间验收过程有部分苗木未成活的,暂扣该未成活苗木整项价款的2倍工程价款,待审计结束后按实际成活量予以返还并据实核算工程款。
④第三次付款: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养护管理及成活率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且工程审计结束后、工程质量问题均处理完毕后付清(含实际发生工程价款10%的管养考核经费)。如管养期满,但工程质量修复问题未解决,则管养期和管养考核工作同时整体顺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追加管养经费。
⑤付款方式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⑥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违约金;
⑦付款程序:施工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核准后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养护期间,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5.2园路、停车位、排水照明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60%;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养护期满一年付至工程价款的85%;质保期满二年付清余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1.6本工程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判定方法如下: C=A×K。其中:A为所有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K值为95%,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C值的,评标委员会可据此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C值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
1.7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苗木采购、栽植、管养、园路铺装等施工。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评审方式为远程评标;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备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中级及以上或园艺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3其他要求:
4.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3.4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4.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单位2013年7 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3.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7企业必须取得《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办理地点:便民方舟三楼大厅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27-84396261);
4.3.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以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宿迁办理查询的地址和电话为:宿迁市洪泽湖路131号市检察院一楼西首“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27-84366781)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1号宿城区检察院西门“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27-82960624”;
4.3.9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3 月 21日至2014年 3月 27 日,每天08时30分至17时30分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qggzyjy.gov.cn)的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250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咨询方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王超,咨询电话:0512-58173200, 15850923059。
5.2网上报名CA锁办理:网上报名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qggzyjy.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咨询方式:江苏CA认证公司唐杉杉,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人面谈
本工程不采用面谈方法。
7.投标文件的提交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2014年 4 月 11 日 09 时 00分前上传至宿迁市网上招投标系统。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网上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8.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8.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宿迁市宿城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局 
地址:宿迁市太湖路1号
联系人:韩松             电话:1381579716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市平安大道3号(市级机关食堂三楼)
联系人:许红梅      联系电话:0527-84357101     传真:0527-84357101

2014年3月20日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联系人
传真电话
邮编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联系人
传真电话
邮编E-mail
报名信息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   
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SCQ2014031831201
宿迁市宿城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局的宿城区区政府西侧绿地景观改造工程已经宿城区区政府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 财政资金 ,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地景观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城新区 
1.2工程规模:总投资额约800万元
 1.3工    期:  60 日历天,管养期:2年 ;计划开、竣工时间: 2014.4.21-2014.6.20 
1.4质量要求:  合格  ;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1.5.1景观绿化付款方式:
①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20%作为后期管养考核经费,分两次支付。
②第一次付款: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40%。
③第二次付款: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养护管理及成活率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支付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的30%(含实际发生工程价款10%的管养考核经费);若中间验收过程有部分苗木未成活的,暂扣该未成活苗木整项价款的2倍工程价款,待审计结束后按实际成活量予以返还并据实核算工程款。
④第三次付款: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养护管理及成活率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且工程审计结束后、工程质量问题均处理完毕后付清(含实际发生工程价款10%的管养考核经费)。如管养期满,但工程质量修复问题未解决,则管养期和管养考核工作同时整体顺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追加管养经费。
⑤付款方式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⑥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违约金;
⑦付款程序:施工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核准后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养护期间,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5.2园路、停车位、排水照明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60%;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养护期满一年付至工程价款的85%;质保期满二年付清余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1.6本工程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判定方法如下: C=A×K。其中:A为所有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K值为95%,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C值的,评标委员会可据此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C值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
1.7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苗木采购、栽植、管养、园路铺装等施工。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评审方式为远程评标;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备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中级及以上或园艺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3其他要求:
4.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3.4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4.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单位2013年7 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3.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7企业必须取得《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办理地点:便民方舟三楼大厅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27-84396261);
4.3.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以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宿迁办理查询的地址和电话为:宿迁市洪泽湖路131号市检察院一楼西首“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27-84366781)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1号宿城区检察院西门“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27-82960624”;
4.3.9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3 月 21日至2014年 3月 27 日,每天08时30分至17时30分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qggzyjy.gov.cn)的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250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咨询方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王超,咨询电话:0512-58173200, 15850923059。
5.2网上报名CA锁办理:网上报名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qggzyjy.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咨询方式:江苏CA认证公司唐杉杉,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人面谈
本工程不采用面谈方法。
7.投标文件的提交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2014年 4 月 11 日 09 时 00分前上传至宿迁市网上招投标系统。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网上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8.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8.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的其他情形。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宿迁市宿城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局 
地址:宿迁市太湖路1号
联系人:韩松             电话:1381579716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宿迁市钟吾建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市平安大道3号(市级机关食堂三楼)
联系人:许红梅      联系电话:0527-84357101     传真:0527-84357101

2014年3月20日

报名信息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报名期限: 2014/3/21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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