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被责令停业、企业财产未被查封和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服务的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具有广东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林工程施工丙级或以上资质(不含公示期内资质,并通过年审)及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
(三)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林业专业及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并至少配备施工员1人、安全员1名、造林工2名、植保工2名、森林养护工2名。
(四)2011年7月至今通过公开招标并独立完成过1项质量合格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或薇甘菊防治业绩,须分别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经过广州市政府采购网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发的以为准)和合同的复印件及验收证明资料);
(五)不接受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等不良记录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企业的投标;
(六)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造林工程施工丙级或以上资质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七)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广州市政府采购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通知》)及《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注:投标人凭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购买采购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广东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林工程施工丙级或以上资质(不含公示期内资质,并通过年审)及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6)提供本项目负责人林业专业及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7) 2011年7月至今通过公开招标并独立完成过1项质量合格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或薇甘菊防治业绩,须分别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经过广州市政府采购网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发的以为准)和合同的复印件及验收证明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8)联合体工作协议(如有);
(9)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具有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和投标申请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