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32080420140730256 淮阴区感恩堂韩信“十大战役”浮雕景墙采购、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阴区感恩堂韩信“十大战役”浮雕景墙采购、安装项目已由 淮安市淮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投资【2012】45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要求 2.1招标内容:韩信“十大战役”浮雕景墙采购、安装(包括浮雕的选材、制作、安装、维护等工作内容),浮雕厚度最厚30cm、最薄10cm,共10幅浮雕。其中,浮雕尺寸:10m×2.6m计9幅(陈仓之战、京索之战 、安邑之战 、破代之战 、井陉之战、胁燕之战、破齐之战、潍水之战 、彭城之战 )?; 64m×2.6m计1幅(垓下之战)。浮雕面积暂定为400.4m2。 2.2交货地点:淮阴区母爱公园西侧 2.3交货期或工期:90个日历天 2.4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2.5质量要求:合格(浮雕制作、安装质量满足浮雕设计师的要求和行业现行验收标准) 2.6本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720.72万元 2.7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定金,乙方安排浮雕制作;浮雕制作完毕(所有浮雕的泥塑创作必须征得浮雕设计师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形象要求写实),乙方将其运到甲方指定的现场,经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价款的60%;浮雕安装结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再付3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无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拟投标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3.5企业业绩: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或近5年内完成过不少于4个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 3.6项目负责人业绩:拟投标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 3.7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8本项目禁止转包和擅自分包;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程序如下: 1) 资格后审 开标后,首先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投标人是否应具备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是 2拟投标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拟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是 3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承诺书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是 4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承诺书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是 5企业业绩: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或近5年内完成过不少于4个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是 6项目负责人业绩:拟投标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是 7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承诺书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是 8不转包和不擅自分包的承诺书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是 9联合体投标本采购、安装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联合体投标即可否
1)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书面投标文件中,所有承诺书的原件装入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中,资格审查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开标时须携带原件备查。 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资格后审未通过,其投标按无效标予以否决; 3) 提供虚假业绩或证明材料的,招标人一经查实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已骗取中标的,则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部分,招标人将依法予以追偿。 4) 以上材料须按招标文件“资格后审”部分的要求提供。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资格后审”部分的要求为准。
2) 初步评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委首先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见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剔除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无效投标后,再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 详细评审(100分): 评标委员会将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照下表明示的评审项目、评分细则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量化评分并汇总计算其最终得分。 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览表 序号评审项目评分细则 1企业业绩(5分)投标人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有一个得2分;或近5年内投标人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有一个得0.5分;企业业绩最多得5分。投标人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2项目负责人业绩(6分)拟投标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有一个得2分;近5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浮雕工程,有一个得1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最多得6分。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3拟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10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拟定答辩题目,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拟投标项目负责人书面回答,评标委员会依据其答辩内容打分。 4施工组织设计(5分),应: (1)浮雕制作、安装方案;(2分) (2)保证浮雕制作、安装质量及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2分) (3)浮雕日常检查、保养注意事项。(1分)由评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酌情打分,施工方案切实可行无重大瑕疵,保证浮雕制作、安装质量及安全、进度的措施合理且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基本齐全、无缺项、漏项的,得分不少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七十;经评委认定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重大偏差的,视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 5企业综合实力(4分)1. 投标人在2010-2014年间获得银行或其授权的资信评估机构认证的AAA资信等级证明的,得1分; 2. 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3分) 6投标价格(70分)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不足7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2分;低1%扣1分,不足部分按插入法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以万元为单位,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重要说明: 1) 上表涉及评分项目的证书、合同等材料原件备查,投标人须将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否则,评委不予认可。 2) 评标价指澄清、补正和修正复核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3) 有效投标文件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5) 招标公告载明的评标标准方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时间: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5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5.2获取方式:到淮安市淮阴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淮阴区长江东路170号)一楼大厅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叁佰元。经办人须携带: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将拒绝发售其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4年08月19日09时00分,地点为淮安市淮阴区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标一室(201室)。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www.jszb.com.cn)和淮安招投标网(http://www.haztb.gov.cn/)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1) 招标人: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袁先生 电话:13511555907 2) 代理人:扬州同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3813344098 3)淮安市淮阴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淮阴区长江东路170号)206室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17-80859028 4)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6号202室) 联系人:施先生、王先生 电话:0517-80852061 5) 围标、串标举报电话:0517-80859000
招 标 人(公章): 招标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4年0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