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单项合同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31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指:自2010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评价书日期为准)已完工的圩区整治或城市防洪工程(须内含水闸及泵站)(下同)。 业绩证明材料指:a 合同或中标通知书;b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出具的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书;a和b均需提供,若还未能证明招标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业主证明,上述业绩证明材料解释顺序为:b、a、业主证明材料。 (2)项目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 (3)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4个岗位的A证)、B、C 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 (4)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外地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的委托代理人。 (5)拟派项目负责人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6)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工(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项目。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