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已由《关于实施河泉北三路、河泉北 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的请示(长经开投文【2014】126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长寿经 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邀请在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中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入库单位参加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 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长寿经开区。 2.2 建设规模:本工程铺设人行道板约 11000 平方米,新砌树池约 110 个。 2.3 招标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2.4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若市外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 130 号)文件执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于 2015 年 1 月 5 日起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上发布,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及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施工 图纸等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套,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不缴费者 拒收投标文件。(特别提示) 5. 被邀请的投标人产生方法 本工程被邀请的投标人将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资 源库中产生,请已入库单位随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长寿区政府旁】。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华辰信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华辰信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长寿经开区 1.2.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资金来源为: 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 1.3.1 招标范围、 主要工程内容 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所明确的 全部工程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资质条件: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及以上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外 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原件及复印件。 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提供本企业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建造师证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单位出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贰级建造师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市外企业必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原件及复印件。 (3)该项目经理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 理。 注:①该项目经理是否已在在建工程任职的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 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交评标委员会评 审,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②中标后,本工程投标函中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其缴纳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招标人及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同意。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提供本企业建筑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提供不少于1名的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建档 案员)的上岗证及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不少于1名的造价员的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及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提供不少于1名的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以及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 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市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本次投标提供 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 (4)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开标时必须到现场并随身携带分支机构入 渝登记备案证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的监督下进行现场核验,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5)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只核验入渝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授权委 托书(原件)。 5.特别说明: ①要求提供的以上各项证件及资料必须全部有效。 ②所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复印件有效内容应与对应的原件内容 一致。 ③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因年检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原 件的,须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确因行业 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的,需提供有关职能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④上述所要求的各项条款必须全部满足,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6.若发现投标申请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 效期内的或在限制投标期内的,则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无效。 1.4.3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5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质 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或质疑文件于 2015 年 1 月 8 日 17 时 00 分前;匿名 发至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在 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应注明工程名称。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的 时间及方式 2015 年 1 月 9 日 24 时 00 分前,招标人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质 疑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发 布解答。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 缺等问题,应在本附表 1.10.2 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匿名发至重庆市长 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sggzyjy.com )上(在网站首页 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并注明工程名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1 月 15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按照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1.10.2 项中关于网上质疑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及时在网 上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网上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3 项所明确的时间和方式以网上形式予以答 复。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网上答疑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 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 2015 年 1 月 9 日 24 时 00 分前的任何时 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 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 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 (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的意思解释均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使 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6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布。 3.1.4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3.2 投标报价 1、 报价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2、投标报价原则: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报价 原则。 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图 说、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以及现 场踏勘情况等,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 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4、编制说明: (1)投标人所报全费用综合单价均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该 工程招标范围所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 利润、税金、措施费、配合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排污费、二次或多 次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渝建发[2014]25 号文规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所需的按实计算费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风险费、 规费、检测费、中标价1.6‰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中标价1.2‰的工 程建设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与本 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 险(如变更实施范围,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涨价等风险)。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 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清除人行道上的弃土、建筑垃圾等, 并作好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措施,合理安排排水线路。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渝建发[2014]26 号文执行。 (4)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渝建发[2014]27 号文执行。 (5)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 施费组成。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统一按 20000 元计取,包含 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填报,填报金额必须为 20000 元,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 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文件要求执行, 做到专款专用。7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根据渝建发【2011】607 号文规定,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建 筑工程施工围挡(Ⅱ)》(编号为 DJBT-062,图集号为 11J03)标准 设置施工围挡。 (6)中标人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含水源)、用电(含电源)及其接 口。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设备等。 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设备设施费等)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余土及建筑垃圾由承包人收集后运至招标人指定渣场弃倒,因 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弃土场道路 的修建和维护、弃渣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 以及措施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由于余土及建筑垃圾的弃 置所造成的一切赔偿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为避免施工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中标人在施工时应对施工 场地的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冼设施和沉砂井以及进出场车 辆冲冼等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关于加强长寿区土石方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的通知》(长建委[2011]26 号)的相关规定, 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此类费用和调整中标 价。 (9)中标人必须注意安全防范,建筑材料不得乱堆乱放,充分考虑 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过往行人等安全,按规定设置围栏、安全警示 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10)中标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内地上 管线、建(构)筑物等,中标单位所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 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如中标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 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 责任。 中标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内发包方书 面告知的地下各种管线、建(构)筑物等,中标单位所采取保护措施而 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 整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如中标人对管线、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修复 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未书面告知的管线、建(构)筑物在 施工时造成损坏或破坏,中标人应尽力抢修、减少损失,造成损失由相8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划分责任承担主体。 (1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若多家施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 时,中标人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统一安排,否则立即无条件清离现场。 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必须承 担赔偿。由于交叉作业增加的各种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 另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12)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投标人自主测算并采购,投标人采购 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所有材料、成品、 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 个施工期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纳入投 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13)投标人中标后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 经招标人对样品确认后,中标人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已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 付该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14)本工程风险: ①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 装卸限制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 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 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相关潜在风险(本工程施工期间 若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结算时人工、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依据本企 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15)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 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 94.62 万元,其 中:人行道块料铺设全费用综合单价¥ 85.2 元/m2,树池砌筑全费用综 合单价¥ 81.81 元/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含等于)相应招标最 高限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大于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 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6)投标人所报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否则, 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7)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 与投标函所填报的总报价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18)投标货币: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9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万伍仟 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使用网上银行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缴纳。投标人登录“重庆 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按“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 指南”的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但已注册的投 标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变 更。),再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企业登录进行缴 纳。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根据“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 的提示,由投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列表],投标企 业在会员专区中,确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参加投标” ,在弹出的 页面中,首先显示交易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即可查看相关文 件内容,如果招标人发布了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查看,也可以点 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取答疑查看相关内容。如要投标,请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点击[您尚未缴纳保证 金,点击缴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到重 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缴纳后将投标保证金银行回 单原件(需到建设银行领取)及复印件携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件 时交招标人核验。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出示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 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a、未按要求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缴纳投标保证 金的; b、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 的; c、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以及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10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4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商务部分:4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资格审查资料:4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3.7.5 装订要求 1、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按以下要求装袋和密封。 所有投标文件袋均 由投标人自备。 1.“投标函部分”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 2.“商务部分”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将装有“投标函部分”的纸质袋、“商务部分”的纸质袋一并装 入“纸质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款所要求提供 的资格审查原件(除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原件外)由各投标人一并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此袋不装入“纸质大袋”中,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特别说明:①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提交的, 该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 ②如果“资格审查资料”、“商务部分”内容过多,一个纸质袋封装 不下,则可以分成 多个纸质袋封装;同样,若纸质大袋一个封装不下 所有内容,则可封装为多个大袋。 4.1.2 封套上写明 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商务部分”纸质袋、“资格审查部分” 纸质袋上应注明: 招标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 设工程 资料名称: (所属资料部分)11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 在纸质大袋上应注明: 招标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 设工程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注: (1)采用 A4 白纸打印后粘贴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商务部 分” 纸质袋、“资格审查资料” 纸质袋和纸质大袋上。 (2)若投标人未在纸质大袋及“资格审查资料”纸质袋上注明相 关内容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被拒收;若投标人未在“投标函 部分”纸质袋、“商务部分”纸质袋上注明相关内容的,该投标文件将 作废标处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 件密封送达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长 寿区政府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长 寿区政府旁】。 5.4 开标程序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4条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 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到 达业主指定帐户。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晏家分理处 帐 号:5000 1124 1000 5991 6816 收款单位: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2%。 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 内到达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帐户。12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开户银行:建行长寿支行桃花新城分理处 帐 号:50001120041052502751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 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 8.1(2)执行; 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 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商务部 分”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光盘)。 10.2 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按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和长建委〔2013〕44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10.3 廉政合同的签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 于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招标人与中标 人签订廉政合同。 10.4 投诉的处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0.5 特别提示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本工程。投标人有围标、串标、 提供虚假不实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受到以 下处罚: 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列为不诚信企业的, 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媒介上公 告; 2、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6 特别说明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 ggzyjy.com)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 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7 招标文件解释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1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4.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14)违反渝建发[2004]197号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容 的; (15)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 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神,招标代理费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支付,支付金额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1.5.2 中标价1.6‰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缴纳、本工程中标价1.2‰的工程建设交易综合服务费由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以便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 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 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 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 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 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 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项。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未提出投标质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如果修改和 澄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5 若开标时间延迟,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csggzyjy.com )上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无论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 构将视同投标人已获得招标人推迟开标时间的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组成。 3.1.1“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17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2“商务部分”内容包括: (1)投标总价封面; (2)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3)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3.1.3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的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1.4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的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要求填报。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金 额、缴纳截止时间、缴纳形式、缴纳方法及特别提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退还其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4.4 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招标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一并提交给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 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签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副本及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标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中标价 1.2‰的工程建设交易综合 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18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款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第7.3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 工工资保证金; (3) 提供的投标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 投标的还应附重庆市市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以及在渝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3.5.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若建造师证不在有效期内, 则需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单位出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贰级建造师 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市外企业还须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证)的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及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安全员应附上岗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及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 城建档案员)应附上岗证及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造价员应附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注 册证书)及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并标明序号。 3.5.3 资格审查资料均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表格可按同样 格式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 件要求的格式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 字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投标文件已按废标处理的除 外。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19 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核验前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监督人员或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 并核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工程开评标结束 前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5.2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该 参加开标会议;若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 本项目投标的,其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开标时必须到场并随身携带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以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核验,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 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20 不予继续评审。 5.4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读投标人须知;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若是重庆 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核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证原件以及在渝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随机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 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5.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 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按要求在报价记录上签名确认,存档备 案。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1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须按前附表第 7.3.1 项规定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 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不退还 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定标原则 7.4.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签订合同 7.5.1 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时提交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和职称一致的资 格证书(原件)交招标人处保管至工程竣工。若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 7.5.2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7.5.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 7.5.2 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且其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22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 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 附表一: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确认)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确认)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格式、顺序及 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证件清晰可 辨、有效; 3.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 3.7 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26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并符合下 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且投标 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OO 分) (1)投标总报价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1)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所有不高于招标最高限 价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 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3 (1)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投标总报价 100 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27 3 评 标 程 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 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 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 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 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 评分 因 素 评分方法 3.2.1 (1) 投标 报价 (A) 投标 总报 价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相等得满分 100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扣 3 分,每减少 1%扣 2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8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 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作废标处理,但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但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除外; (6)投标工期未填报或填报的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7)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等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10)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1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12)同一投标人提供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29 (13)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14)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未填报或者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姓名与资格审查资料中“项目管理机构组 成表”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的; (1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或小写金额填报错误的按 废标处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3.2.4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明显不合理单价,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 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 本为由的说明无效)和不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明显不合理单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作 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 (GF—2013—0201)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 板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3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长寿经开区。 3.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4.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工程概况:本工程铺设人行道板约 11000 平方米,新砌树池约 110 个。 承包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5.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某些项目不实施或部分实施,有权要求修改该工程的量、 项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下达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暂定合同价 1.暂定合同价(中标价即为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33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本工程招标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34 本协议一式十五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三份,甲方十份,乙方三份,业主在 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一份备案。正副本具有 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3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略)3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现有条件施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重庆现行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 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本工 程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 书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7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总体计划)、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不采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现场现状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38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 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以通知为准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按现有条件施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及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和竣工图 电子版光盘壹张,同时承包人按要求向市或区建筑档案室报送合格的建筑档案材料备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3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的要求,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B、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负责。 C、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工程不受 损坏,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包括其它专业或施工单位所有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移交 后由发包人负责。 E、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00)39 号文和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及有关规定执行。 F、施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环保、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文明、安全施工、环保施工, 确保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G、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一、二、三、四、五、 六、七号)”(简称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通告”和强制性规定为准,其 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H、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内地上和发包人已书面告知的地下的各种管 线、建(构)筑物等,如承包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所 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未书面告知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在施工时造成损坏或破坏,承包人应尽 力抢修、减少损失,造成损失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划分责任承担主体。 I、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图说、设计变更、答疑纪要、技术交底等有效来往函件及现行国家、 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J、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K、负责将水、电接入施工场地,负责承担水(含水源)、电(含电源)及其接口、接入点后所需的材 料、安装及水、电设施的管理等所有费用。 L、负责组织施工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含附近人、畜及一切财产)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M、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N、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O、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平行发包单位共同对需要交接部 位进行交接,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未经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40 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P、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即时组织施工,费用另行计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的授权文件为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保证在施工现 场。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5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7 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10%( )万元人民币,4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至发包人的账户,作为发 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退还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 计息)。 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民工工 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2% ( )万元人民币。民工工资的支付按《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 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长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工作的通知》(长建委【2013】 44 号)文件和《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长寿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行(不计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图示所有内容。具体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三控制、 三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 之间的工作关系,配合所有工程结算审计和质量缺陷期内的争议问题处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 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 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 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不采用 ; (2)不采用 ; (3)不采用 。 5. 工程质量42 5.1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都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不采用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采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施工前 48 小时内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6.1 条、《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 69 号)执行。 承包人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上报, 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组建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渝建发〔2009〕13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 付给承包人,其余 50%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对该项费用的 支付和使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等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的总体进度 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43 和进度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 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月进度计 划为依据,若在一月内未完成进度计划,并不被批准顺延工期,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月内补足完成,且不 得影响当月的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情况、进出场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 响承包价格的情况,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配合。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 作交验记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收到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完成所有开工前 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0 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索 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日历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它违约责 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主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 文件要求。 ②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 期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不作任 何调整。 ③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发包人对样品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 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 费用和调整合同价。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负责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开工令下达后 5 日内,承包人负责,使用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负责 。45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变更及招标范围外的增项或减少、技术商洽均 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签认后,才可以实 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 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 14.1 条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核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0.7 暂估价:无。 10.8 暂列金额: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不采用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不采用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 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施工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其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②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的处理; ③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46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计量时间每月 20 日,按月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合 格的工程计量。工程的中间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本工程按发包人审核的每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7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预验收合格 后(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则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预验收)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 程价款的 80%,经长寿区审计局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 28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5%,留审定金额 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5%的质量保修金。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47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要求办理。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7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完毕后 14 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 移交工程场地。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承包人违约金 1000 元/日历天,从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48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结算原则 14.1.1 (1)本合同价款采用 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2)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3)结算价款=(人行道块料铺设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树池砌筑中标全费 用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 (4)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按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寿 府办发[2013]176 号文件执行,其报批结果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14.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14.2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认可的完整合格的结算 报告后,若双方无争议,应在 15 天内向审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结算。经长寿区审计局完成该项目的结算 审核且出具结算报告后 28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提供。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4.3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4 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接到正式结算审计报告之 日起 28 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 95%,余下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49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不采用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不采用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不采用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日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 违约责任及费用。 (2)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违约责任:不采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0 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6)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未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 (3)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4)承包人在施工中未按发包人书面意见或不明确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 求。 (5)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涉及到对施工组织计划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 意而擅自更改或换用。 (6)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 16.2.1 款(1)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 将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给民工或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2)承包人有 16.2.1 款(2)条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的损失。 (3)承包人有 16.2.1 款(3)条违约情形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且工期不得顺延,并每发现 一次承担 2000 元违约金。 (4)承包人有 16.2.1 款(4)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 工期不得顺延。 (5)承包人有 16.2.1 款(5)条违约情形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 的损失,且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6)承包人有 16.2.1 款(6)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将处以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5% 且不少于 1 万元的违约金。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 本工程涉及违约金均应累计,其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未支付的工 程款中予以扣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自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无 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价。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51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工程各项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足额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相应的合同价款 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相应的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民工花名册,并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工程材 料款和所有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一切 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21.3 项目人员要求 21.3.1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押证施工。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52 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若有事、有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从履约保证金中每人次扣 500 元,连续二次或 累计三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按违约处理,扣履约保证金 1 万元。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方可变更,每次变更按每人扣履约保证金 50000 元。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达 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 21.3.2 发包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对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三次不在现场,除 按 25.3.1 项执行外,并对承包人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在网上公示。 21.3.3 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如不履 行职责,造成质量不合格者,除工程返工重做外,从履约保证金中每人次扣 1000 元。 21.4 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或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在规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或 因承包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 同。承包人从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解除工程承包合同通知书和撤离施工现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必须 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并自行承担撤离施工现场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21.5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除承担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每出现重伤一人次罚款 1 万元,死亡一人次罚款 5 万元;隐瞒伤亡情况,罚款 10 万元。造成第三方伤亡,罚款加倍。以上款项在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还必须接受国家、重庆市 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21.6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达不到《建筑工地安全 检查标准》合格要求的,每发生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 1000 元,累计三次惩扣履约保证金 2 万元。连续 发生三次,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不能计取。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关 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制度及处罚规定。 21.7 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 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造成质量安全 问题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0-10000 元,累计达三次以上,按履约保证金的 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8 无论发包人工程款是否能足额按时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 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干扰发包人及党政机关正常办公、 扰乱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妥善处理的,每出现一 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21.9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历天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依此类推。 21.10 工程发生现场收方,必须由发包人组织收方,并经发包人收方组成人员(合同法规部、工程管 理部、纪工委)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53 21.11 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事务所)和长寿区审计局审计,若累计审 减率≤5%,竣工结算审核费及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若累计审减率>5%以上,则累计审减率 5%以内的 审减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累计审减率超过 5%以上部分的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22.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54 合同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廉政合同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5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就 (工 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即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12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签发验收合格通知书之 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七、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 份,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副本一份 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56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7 附件2: 廉政合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在新时期逐步加大反腐治本力度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 败,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发生,优质高效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使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 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经工程建设单位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与廉政建设、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自觉履行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办事。 (三)开展有关工程建设业务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财务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搞“暗箱操作”。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在施工现场设立廉政公告牌,公布举报电话。在业务活动 中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抵制或举报,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举报方进行报复。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甲方现场代表、甲方委派的监理人员等,以下类同)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 券和贵重物品。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房屋进行免费装修、为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就业及旅游 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到甲方指定商 家购买建筑材料和设备(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除外);不得向乙方推销或直接销售建筑材料和设备。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第三条 监督管理 本合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互相监督。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 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举报(检察机关电话:40402331;纪检监察电话:40661139)。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分别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或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58 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分别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或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 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办理完竣工结算、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建筑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59 附件 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 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甲方职责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1.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投入使用。 1.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2.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 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 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 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 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4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 安的行为。 2.5 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 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与本工程有关的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2.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 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60 2.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 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 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10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 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上自行下载。62 第 二 卷63 第六章 图 纸 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自行下载。64 第 三 卷6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适用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提供的招标图纸及其说明以及现行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6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7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商务部分 (1)投标总价封面 (2)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3)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三、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68 一、投标函部分69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70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71 (1) 投标函 招标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的招标文 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最高限价及有关文件后, 我方完全认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元), 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人行道快料铺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元/m2,树 池砌筑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元/个,并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要求实施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 标准。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若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 % 作为履约保证金。 5、若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 %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6、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 受此约束。 8、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7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质: 地 址: 成 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73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修改长寿经开区河泉 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手持一份用于递交投标文 件时核验。74 二、商务部分75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 工程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76 目 录 (1)投标总价封面 (2)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3)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77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 设工程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投标总价(大写): (¥ 元)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人: (造价人员盖执业专用章) 年 月 日78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工程名称: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 位 工程量 全费用 综合 单价限 价 全费用 综合 单价报 价 合价 1 040204002001 人行道块料铺设 [项目特征] 1.块料品种、规格:300*300*50 机制 C20 人行道方块 2.找平层材料、厚度:20mm 厚 1:3 水泥砂浆找平层 3.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00mm 厚 3%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垫层 4.特殊要求:有燃气管道处铺设专用标志砖 5.详见施工图设计 [工程内容] 1.排地表水,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含人行道上弃土、建筑垃圾等的 清除)。不分开挖方式,不分运距及运输方式; 2.余方弃置至甲方指定地点; 3.人行道碾压及整形; 4.基础、垫层铺筑; 5.找平层铺设; 6.块料铺设; 7.材料运输及二次转运,不分运距及运输方式; 8.设计要求的其他内容。 m2 11000 85.279 2 040204007001 树池砌筑 [项目特征] 1.材料品种、规格:20cm 厚预制 C25 砼 2.树池尺寸:1240mm*1240mm 3.树池做法:详设计大样图 4.技术措施: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及构件运输 5.详见施工图设计 [工程内容] 1.排地表水,基础土石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开挖方式,不分运距及 运输方式; 2.余方弃置至甲方指定地点; 3.树池砌筑; 4.盖面材料运输、安装; 5.材料运输及二次转运,不分运距及运输方式; 6.设计要求的其他内容。 个 110 81.81 合计(结转至投标总价封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80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齐心西一路 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序 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及说明 单位 基价直接工程费 管理费 利润 价差 风险 因素 组织 措施 安全 文明 规 费 税金 综合单价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费 小 计 费率 (%) 金额 费率 (%) 金额 第 页 共 页81 三 、资格审查资料82 长寿经开区河泉北三路、河泉北路和齐心西一路人行道板铺设工程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83 目 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8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85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86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