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须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 4、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须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供应商在2014年9月-2014年11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社保局公章)。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效证件的质检员不少于 1人,安全员不少于 1人,材料员不少于 1人,造价员不少于 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 主要管理人员须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应商在2014年9月-2014年11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加盖社保局公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注:以上资料提供加盖供应商鲜章的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