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河镇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及处理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刘河镇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及处理服务项目 已由 蕲春县刘河镇人民政府 批准,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资金 ,招标人为 蕲春县刘河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大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服务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清扫、垃圾清运范围:蕲太路、刘河路、政府路、塑料街、刘狮路、大公路、金鸡山工业园区、刘河创业园。
2.2 作业任务:包括地面垃圾废物,垃圾箱、池、桶、房的垃圾、绿化带隔离带垃圾、树穴及墙根处的杂草以及垃圾箱、池、桶、房上的赃物清洗等内容。还有垃圾清运转运工作,城区内所有绿化带管理,维护工程。
2.3预算:包一:清扫、垃圾清运及作业任务60万元;
包二: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处置费用承包20万元;
2.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详见附件)
3.1投标人具备的资格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要求: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城市环境卫生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营的服务内容。
3.2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于2015年 2 月 4 日至2015年 2月 10 日16:00时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大厅进行报名。
4.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年 2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地点为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大厅。
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和不召开预备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踏勘现场。踏勘现场往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蕲春县刘河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刘河镇政府路68号 地 址: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四楼
联 系 人:占先生 联 系 人: 陈小姐
电 话:13971728077 电 话:1597288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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