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352839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陕西 |
工程名称: |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志吴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延志吴高速公路绿化管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志吴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延志吴高速公路绿化管护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通行费收入,并逐年列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养护投资计划,现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项目法人)授权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志吴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本项目招标人,现面向国内进行公开招标,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分布在招标人所辖 延志吴高速公路。 (2)本次招标的工程主要内容为道路主线、立交区、连接线、匝道、服务区及收费站广场内的绿化物剪枝整形、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及各类苗木补植等 。项目估算费用约 300万元。 (3)本次招标项目计划于2015年6月1日进场,2017年12月31日完工,计划工期945日历天,绿化补植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2.2标段划分 本次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包括绿化管护工程1个类别,划分1个组别,设置1个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下述各项资质及业绩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1)具备陕西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或具备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化工程二级或以上资质; (2)独立法人,具有企业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有效; (3)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年审有效;(以绿化工程资质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申请人本条不做要求) (4)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证书(A级);(以绿化工程资质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申请人本条不做要求) (5)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的外省申请人,需同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陕西省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证书。 申请人根据其具备的资质条件,其业绩要求分别为: (1)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的申请人,要求具有一级或以上公路绿化施工或管护经验(须附绿化业绩证明材料);累计完成绿化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2)具备绿化工程二级或以上资质的申请人,要求完成不少于2项一级或以上公路绿化工程,其中至少有1项为高速公路绿化管护工程;累计完成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施工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有限数量制+合格制”。 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大于25家时,采用有限数量制,推荐综合得分不小于60分的前25名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大于(含)20家小于(含)25家时,采用合格制,按实际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小于20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凡具备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请于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资格预审申请人须以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采用现金担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申请人须在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5日内,招标人退还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含利息,计息方式详见申请人须知。),届时招标人将以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的申请人,其递交的投标担保招标人将不予退还。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三秦都市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陕西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 www.sntba.com)、陕西省公路局网站 (http://www.sxsglj.cn)、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spccg.com)上发布。招标文件补遗书将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上,敬请留意。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志吴分公司 地址:延安市志丹县刘坪村志丹收费站 邮编:717500 联 系 人: 电话:0911-6558020 传真:0911-6558021 |
报名期限: | 2015/3/6至 2015/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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