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飞沙河水厂供水工程厂区绿化工程因第一次招标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现重新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水市飞沙河水厂供水工程厂区绿化工程已由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广水市飞沙河水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广发改发(2012)11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水市第一自来水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自筹,招标人为广水市第一自来水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随州市瑞兴招标事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分为1个标段。 2.2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 559051.47元;类型:绿化配套工程;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2.3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为: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塘社区。 2.4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工期 30日历天。 2.5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级及以上的资质等级。 3.3项目经理为同类资格叁级及以上等级。 3.4委派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承建过与本次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业绩。 3.5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下,可就上述招标项目提出资格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7日每天上午08:30分至11:30分, 下午14:30分至16: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广水市永阳大道40号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广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报名,报名后到招标代理处购买招标文件。 5.2报名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5.2.1湖北省内的投标申请人:报名人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建造师)持有效的网员证(无网员证的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劳动合同、社保手册证(或社保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受贿档案告知函(截止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两个月内有效)、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当月有效),以上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且提交一套复印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给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资料不完整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申请报名。 5.2.2外省来鄂的投标申请人:报名人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建造师)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劳动合同、社保手册证(或社保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受贿档案告知函(截止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两个月内有效)、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当月有效)、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材料,以上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且提交一套复印件(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给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资料不完整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申请报名。 5.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4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代理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寄送。 6.投标保证金 7.1申请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广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建行广水支行营业部;户名:广水市招标投标中心;账号:42001813736053001707; 7.2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8日9时00分前(以到账时间及网上确认时间为准),在截止时间前未到账的申请人,招标人不予接受其资格预审申请。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4月8日9时 00分,地点为广水市永阳大道40号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五楼1号开标室。 7.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凡未派拟任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本人递交的投标申请人,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7.4参加递交投标文件、开标会及投标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且不得更换。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已同时在《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zztb.com.cn)《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sztb.zggs.gov.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水市第一自来水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随州市瑞兴招标事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水市宝林路162号 地 址:湖北省广水市永阳大道40号 邮 编:432700 邮 编:432700 联 系 人:郭寿刚 联 系 人:方足玲 电 话:13872855792 电 话:18672272295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1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