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郑州大学(采购人)委托,就“郑州大学国家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绿化工程”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谈判。一、项目名称及编号1.1 项目名称:郑州大学国家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绿化工程1.2 采购编号:豫财竞谈-2015-205号二、项目简要说明2.1 项目概况:本次项目内容包括位于郑州大学新校区的郑州大学国家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庭院绿化种植、法学院园林植物补植、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的养护管理;所需肥料的购置;灌溉系统安装与调试。 “郑州大学国家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位于科学大道与长椿路交叉口东北角向北300m路东,法学院位于新校区校园东门内北侧。 2.2 工程范围: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标明已种植或原有的除外),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质量要求:合格。 2.4 计划工期:15日历天。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停止办理的省份需出具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3.3 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在投标企业注册,不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二级或以上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停止办理的省份需出具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绿化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5 企业和项目经理在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有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 3.6 企业注册地区级或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开具的为准),内容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3.7 企业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缴纳了2014年1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信息4.1 发售时间: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7日每天8:30~12:00、14:30~17:00 时(北京时间);4.2 发售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原银行8楼815室(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南150米);4.3 发售方式:现金购买;4.4 售 价:3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4.5 购买文件时请携带以下报名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下述资料应根据本公告“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相应具体要求提供):(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企业有效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3)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停止办理的省份需出具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4)拟派项目经理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停止办理的省份需出具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书;(5)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6)企业和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材料;(7)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社会保险证明。备注:1、供应商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2、供应商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五、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5.1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5年3月30日15:00时整(北京时间);5.2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中原银行)8楼开标室(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南150米)。六、竞争性谈判有关信息6.1 谈判时间:2015年3月30日15:00时整(北京时间);6.2 谈判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中原银行)8楼开标室(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南150米)。七、联系方式7.1 采 购 人:郑州大学 地 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00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1-67780033 18638921801 7.2 招标代理: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8楼815室(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联 系 人:温兴海 赵晓璐 张峻豪 联系电话:0371-65928013 电子邮箱:a65928013@126.com 郑州大学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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