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琉辛路(K0+00~K8+200)中修工程已列入北京市交通委员路政局2015年工程年度计划,并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出资,招标人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琉辛路(S310)起点为北京怀柔区琉璃庙镇,起点(K0+000)于栢查子路口位置与京加路(G111)相接,向东延伸,经密云县石城镇、不老屯和高岭镇至密云辛庄,终点与密古路相连,全长76.1公里。为山区三级公路。本次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设计起点为琉辛路起点(K0+000),终点位于怀柔区与密云县界,终点桩号为K8+200,全长8.2公里,现状路面宽6.0m,路基宽7.5m。主要施工内容为铣刨旧路,加铺沥青混凝土、修补路面裂缝等。 施工标招标范围:道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标:划分为1个合同段。 计划施工工期:1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施工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近5年(2010-2014)累计单独完成30公里(含)以上三级公路(含)以上的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所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企业信誉良好。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本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75.218.36/)使用企业诚信卡进行投标报名,初次登陆的企业须先领取诚信卡并申请开通(领取及开通联系电话010-63032255-6707),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可进行该项目投标报名。网上报名后请投标人向招标人电话确认网上报名是否成功。只有完成有效网上报名的投标人才可以获取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4.2 招标文件的获取: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222号(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内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3 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每套售价200元,图纸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集中地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院内;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5年4月14日11时00分,地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三楼会议室。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5月4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222号(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内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网站(http://www.bjlzj.gov.cn/)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bjztb.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号楼 邮编:101400 电话:010-69643823转8112 8123 传真:010-69684674 69686211 联系人:付绍杰、田野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七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科创十四街99号汇龙森科技园二期20号楼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人:邵莎莎 电话:(010)56532239 传真:(010)56532278 网上报名: 网址:http://210.75.218.36/ 联系人:付绍杰、田野 电话:(010)010-69643823转8112 8123 监督电话:(010)63032255-6630
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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