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15GC097SG 一. 招标条件 赤大高速玉龙互通至西互通段绿化提质改造工程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赤财指农〔2014〕14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资金,招标人为赤峰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为内蒙鑫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绿化提质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位于赤峰市环城高速上,赤大高速玉龙互通至西互通段。总长度11公里,高速路两侧绿化长度5.5公里。绿化总面积83.3亩,其中互通绿化面积52.1亩,高速路两侧绿化面积31.2亩。 2.2 本次招标范围为:赤大高速玉龙互通至西互通段路堑边坡铁丝防护网拆除、石质边坡客土回填、整理绿化用地、新工养护一年和后期养护2年(总计养护3年)。 2.3 计划工期:预计开工日期:2015年5月 10 日,计划种植结束日期:2015年7月 10 日,计划交工日期:2015年10月20日,种植管护共3年,竣工日期:2017年12月。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最近5 年内(2010年4月至今)成功地完成类似工程项目施工不少于2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凡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及赤峰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6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在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中段巴林石大厦五楼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04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二套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一份,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网址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2提交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赤峰市检机关出具的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行为证明材料。 4.3施工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0元(含图纸),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4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4 月 3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巴林石大厦五楼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5021室)。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同时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需提交人民币伍万元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 4 月 28 日24时00分。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内蒙古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fggzy.cn/cfweb)上发布。 七. 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赤峰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0号 电 话:0476-5890625 邮 编:024000 八.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0号 邮政编码:024000 电 话:0476-5890670 传 真:0476-5890670 联 系 人:姚女士、杨女士 招标代理:内蒙古鑫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东段奥翔财富大厦 邮 编:024000 电 话:0476-8450022、15847055558 传 真:0476-8450022 联 系 人:董先生 二O一五 年 四 月 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