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N20150415211项目名称阜宁县香樟园北园、五个交通绿岛景观绿化提升工程 项目编号:FN20150415211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阜宁县香樟园北园、五个交通绿岛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香樟园位于胜利河以西、厦门路以东、北京路与太原路之间,面积约2万㎡;5个交通绿岛为新建上海路与香港路、澳门路交叉口,济南路与北京路、苏州路交叉口,东风北路与阜城大街交叉口,总面积约0.25万㎡; 2.2工程规模:增加绿化苗木等。 2.3预算评审价: 190.65 万元;养护期:二年; 2.4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 2.5本招标工程共分 一 个标段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招标范围工期 GFN201504152201144094阜宁县香樟园北园、五个交通绿岛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增加绿化苗木等(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30日历天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以下是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三级(含)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3.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6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二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特别说明:小型项目管理师必须提供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原件,建造师必须提供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人员必须提供职称证书); 3.7投标项目经理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小型项目管理师和一、二级建造师必须提供,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无需提供); 3.8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8.1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3.8.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的。 3.8.3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3.9招标人不同意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3.10投标人名称发生变更的、报名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不一致的,开标前均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3.11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且在暂停期内的,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4月15日8:00至2015年4月21日17:00;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宁县香港路592号审计局大楼)一楼大厅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联系电话:0515-89791601);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特别提醒: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结束后,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单位其他负责人、本项目投标项目经理要按照阜办发(2013)64号文件要求参加中标约谈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履约保证金数额按合同额10%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六.本次招标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190.65万元。 七、付款方式:本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再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并经县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按审定价结清余款(以上付款均无息)。 八、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盐城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 地址: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驻场办公室 邮 编: 224400 邮 编: 224400 联 系 人: 倪 斌 联 系 人: 曹步梅 电 话: 13651571696 电 话: 0515-89719985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二〇一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