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家遗址3号、4号保护棚遗址临时性保护与回填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喇家遗址3号、4号保护棚遗址临时性保护与回填工程己由海东市人民政府以东政函【2015】4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专项资金。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由于购买施工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规模与概况:本项目包括本体临时性修复保护工程、隔离、支护和回填保护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965平方米。 2.2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 2.4标段划分:共划分为壹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有效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资质和住建部核发的有效的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省外施工企业须具备青海省文物管理局批准核发的备案证书。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且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安全B本);拟派项目经理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社保证明;开标时现场验证证书的有效性。 3.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9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单位介绍信、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青海省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备案证等原件、复印件在青海兴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核报名(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在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4.2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和“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民和县文化广场 邮 编:810800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13897125466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兴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民和县住建局二楼 邮 编:810800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972-852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