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蟹养殖池塘生态化建设项目 河蟹养殖池塘生态化建设项目 招 标 公 告 河蟹养殖池塘生态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工程名称:河蟹养殖池塘生态化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WS-2015-SG-048 3、标段划分:共分为一个标段。 4、工程概况:河蟹生态养殖区需要按照河蟹的生态习性进行鱼池的标准化升级改造,即池塘清淤、池塘整理合并,使池塘环境符合河蟹生态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图纸。 5、本次招标范围为蟹苗育种池建设、池塘建设、进排水系统、河蟹养殖塘排水口。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微山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或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三、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即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建造师证书(在本单位注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为400元/份。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5日14时30分 六、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微山县渔业管理委员会 联 系 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3791799322 七、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563508171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网站上发布。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如个人向微山县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间: 正常工作日 周一 下午14:00—17:00, 周二至周四 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7:00, 周五 上午09:00—11:00,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单位名称)因(招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标段)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公司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公司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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