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499607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长沙益桃线绿化工程二标(桃江段)施工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益桃线绿化工程二标(桃江段)已由益阳市发改委以益发改招核【2015】 341 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益阳市园林绿化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益桃线绿化工程二标(桃江段); 2.2 建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益桃公路两侧; 2.3 规 模:总长度约8000米,绿化面积约31200㎡,总投资约608万元(暂定价,最终合同价以本项目财政评审价下浮2%为准)。2.4 工期要求:7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以样板段的质量为依据,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79号令及相关工程保修承诺执行; 2.7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项目经理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资质;建造师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准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技术负责人各一人,技术负责人具有风景园林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施工员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所有人员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其他要求: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益沅线绿化工程一标(资阳段)、益沅线绿化工程二标(沅江段)、益桃线绿化工程一标(高新区)中的任一一个项目的投标报名,否则,取消其所有报名资格。 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文件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壹拾贰万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5年10月22日-- 2015年10月2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北京时间,下同)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其他资料收取成本费,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6.3 澄清答疑采用 书面 方式。投标人须书面确认。6.4报名所需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被介绍人(授权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证书、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及2015年4月至9月社保缴费证明或证明文件,关键岗位人员须提供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必须携带入湘施工登记证。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套。7.投标文件的递交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参与本项目建造师或园林绿化项目经理),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必须由拟任建造师或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到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上发布。 9.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益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 投诉与处理及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法定的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10.5投标人依法在报名时与业主方联系,了解工程情况。 |
报名期限: | 2015/10/22至 201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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