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502968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长沙经开区黄花片区道路工程PPP项目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一、招标条件:长沙经开区黄花片区道路工程PPP项目已由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环保局 以 长经开产业(投)【2013】44号文件、长经开投发【2015】19号 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 标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本工程为长沙经开区黄花片区道路工程PPP项目,包括(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长株辅道,长553米,宽 20米,工程投资约1039.73万元 ;财富大道,长2040 米,宽 30米 ,工程投资约4998.86万元;蓝田路, 长1275米,宽46米,工程投资约3788.81万元;金沙路,长975米 ,宽 20 米,工程投资约1744.95万元;蓝田路下穿长永高速桥梁工程,长40米,宽24.5米,约945.56万元。估算工期:30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签订合同时确定)。 四、招标范围:长沙经开区黄花片区道路工程PPP项目,总投资额约12789.59万元,其中建设费用约12517.90万元、财务费用约271.69万元。包括:土石方、路基、排水、路面、人行道、绿化、亮化、交通设施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五、运作模式:①通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②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与中标人签订《PPP项目合同》,就投资、建设长沙经开区黄花片区道路工程,提供回购承诺函,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回购。 六、征地拆迁费用:本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七、回购安排:①项目回购起始日:经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集团公司认定中标人所提供的项目竣工资料齐全无误、审定合格,可以进行结算评审审计之日起开始回购。回购期满1年后,须完成了结算评审审计后,再继续进行回购。 ②在建设期内,中标人的项目资本金将按建设进度分批次全额退还,项目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退还至100%;招标人将根据建设进度分批次注资,直至达到项目总造价约60%的资金额,评审结算出的总建设费用减去已付工程款的剩余款项(结算后取整至百万元,约总费用的40%)即为回购价款基数,将在回购期中计算财务费用(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③本项目工程建设期内不计算财务费用,从回购期开始之日计算财务费用。最短回购期为一年,最长回购期为二年,共分八期回购,每期3个月。回购期内的财务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八、融资支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标人出具回购承诺函。 九、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同时投标人企业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以经独立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银行授信(须由国家商业银行总行或省级及以上分行出具单个银行最高授信)金额不少于1亿元。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土建专业),且均无在建项目。 4、投标人必须在长沙地区有固定的沥青混凝土生产场所或者与长沙地区固定的沥青混凝土生产场所有合作协议。沥青混凝土生产场所的设备相对先进(可全程电脑控制),日生产能力(每天按8小时计出料)应达到3000T/天,使用清洁能源,达到环保要求,自有沥青及沥青混合料专项检测设备,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CMA计量认证书(证书中单位名称应与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能够及时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常规检测项目,及时指导生产,提供有效检测报告。选择外委沥青混凝土生产的投标单位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一家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只能与一家投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合作协议无效,如发现有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两家及以上投标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则签订协议的投标单位均做不合格投标人处理。投标单位应具备上述条件或选择具备上述条件的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施工。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更换沥青砼生产企业。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要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禁止参加本地区建设活动。 7、投标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废标处理:⑴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请从2015 年10月 27 日~2015年 11月 2日每日的上午9:00时至下午17时00分(报名期间节假日休息,北京时间,下同)带齐以下证件原件验证,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楼6楼605室(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持1、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单位介绍信;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限法定代表人参与报名时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代理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限代理人参与报名时提供,加盖公章);6、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职称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技术负责人学历证、职称证; 7、由独立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就企业2014年财务报表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附财务报表中体现“营业收入”或可计算出“企业净资产”页(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只有通过报名审查的单位才能参加投标,报名后的投标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同报名),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售后不予退还。 3、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5 年 11 月4日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写有项目名称需要答疑的问题发送到邮箱:3076321080@qq.com中提出,未写项目名称由此造成无法查实项目属性或逾期的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投标单位和个人的任何信息; 十一、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的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投标人自行负责。 十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佰肆拾玖万元整,由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24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十三、项目资本金:本项目为重点民生PPP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与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要求项目资本金的金额为:叁仟伍佰万元整,由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项目资本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 24日上午9时00分。项目资本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十四、发布的媒介: 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同时发布,网址分别为: 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http://www.cetz.gov.cn 十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 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原件(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且中途不得离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缺席报告》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超时、中途离场、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招 标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 系 人: 陈玖颖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区22-26座623室电 话:0731-84307111 联系人:袁超、卢金林、王娜传 真:0731-84307222 |
报名期限: | 2015/10/28至 201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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