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溪乡牌楼村公共服务中心绿化工程,政府采购编号:LX2015-J-086 ,委托代理编号:HNTJCG2015-23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车溪乡牌楼村公共服务中心绿化工程。 2、采购计划编号:LX2015-J-086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标的名称数量(单位: )预算(元) 车溪乡牌楼村公共服务中心绿化工程/415295.97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标的物名称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车溪乡牌楼村公共服务中心绿化工程详见谈判文件、图纸及清单详见谈判文件、图纸及清单详见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是( ) 否(√)是( ) 否(√)是( )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 2.2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且无在建工程(省内企业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3 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要求规定,即至少配备项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2.4 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5 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和医保证明、失业保险); 2.6 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3.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 3.3、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本项目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3.4、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3.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6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 3.6、《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4.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原件和加盖红章复印件两份。 4.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5 年11月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开标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车溪乡政府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13973648989 地 址:澧县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易云 电 话:15080630108 本项目地址:澧县金源世家2栋3单元305 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736-3139699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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