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投标资质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且在有效期内。原件带开标现场。 (1) 设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综合资质或设计市政行业(给、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其以上资质,设计单位提供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个; (2)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及其以上资质,施工单位提供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个;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3)业绩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和竣工证明材料,三项内容必须相符方为有效。 (4) 同时满足(1)、(2)、(3)项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项目经理要求: (1)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个; (2)施工项目经理1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个。 3.3本次招标需投标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设计项目负责人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施工项目经理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人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及设计项目负责人提供2012年至今城市给(供)水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业绩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和竣工证明材料,三项内容必须相符方为有效。 3.4本项目可以组成设计和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可以由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须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7云南省外企业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出省建筑企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3.8外来企业需符合(昆政办【2010】75号)在昆明市成立具有法人企业资格的承诺函或已在昆明市注册了法人企业的外地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3.9按《昆监管联发(2014)3号》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10中标人需执行云政发(2015)57号第十九条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