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544896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浙江 | ||||||||||||||||||||||||||||
工程名称: |
浙江温州市2016年办公场所绿化租摆和维护及变电所、集控站绿化劳务外包一标段包一项目招标公告 |
||||||||||||||||||||||||||||
工程简介: |
2016年办公场所绿化租摆和维护及变电所、集控站绿化劳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1.温州图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2016年办公场所绿化租摆和维护及变电所、集控站绿化劳务外包项目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详细内容参见附表:项目情况一览表。 2.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凡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规定的资格条件,可以以标为单位对招标项目进行投标: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投标人营业执照必须具有从事园林草坪除草、修剪、沙石化场地除草、灌木松土、除草工作管理等相关业务范围; (3)标1投标人必须持有绿化资质等级证(叁级及以上); (4)必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附:相关证明文件,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5)投标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内相应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受到公开通报批评。未发生过重大的管理责任事件,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的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截标时间:所有的投标文件须于2016 年 01 月 27 日 9 时 30分,(北京时间)之前交到温州市顺生大酒店23楼会议室。如果地点有改变,招标人将提前通知,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时间:2016 年 01 月 27 日上午 9时30分(北京时间)在温州市顺生大酒店23楼会议室公开开标。 5. 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2016年01 月 07日起至2016年 01 月11 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购买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市飞霞南路3号东屿电厂培训楼4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人民币500元/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同时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如电子文档与纸质招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未在以上指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购买招标文件款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如下: 户名: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鸿昌支行 账号:71200012019000000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请投标人按如上地址和账户汇款,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中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及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收件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和电子信箱)。 6.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请按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如果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请以传真形式联系。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上发布。 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人:温州图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飞霞南路3号东屿电厂培训大楼4楼 邮编:325000 联系人:柯先生 电话:0577-51099258 传真:0577-51099268 温州图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 07日
注:①同一投标人在同一分标中,最多只中标一个包。②当同一投标人在同一分标中所投的多个包同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时:按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如果投标报价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包号顺序推荐其中标其中一个包,该投标人在其所投该标的剩余包中,只参加评审、不参加排序(排序为空)和推荐中标。③但当某一包内所有合格投标人按上述推荐中标原则推荐的中标数量均达到或超过限额时,不受同一投标人只中标一个包的限制,招标人综合考虑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业绩等因素后,有权将多余包数合理授予综合评审排名靠前的投标人。④本次项目共2个标,每标2个包,招标文件按标购买,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对所购买的标里的每个包进行响应,只部分响应的投标将被否决。
|
||||||||||||||||||||||||||||
报名期限: | 2016/1/7至 2016/1/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