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桂平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美化整治工程-绿化工程(GXDYZC2016-GG006)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桂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计划编号:346)的要求,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采购人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委托,对桂平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美化整治工程-绿化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桂平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美化整治工程-绿化工程 项目编号:GXDYZC2016-GG006 二、竞标内容:本项目基地位于桂平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内,本项目的主要内容是:桂平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保护建设项目环境整治美化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上限预算控制价: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玖佰叁拾玖元玖角捌分(¥795939.98)。 三、谈判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竞标人竞标。 3.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需同时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需具有中级职称。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时间及地点 请于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到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贵港市金港大道天隆小区4341号)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售价250元/份,不提供电子版,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售后不退;图纸押金500元/份。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时需提交的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以下证件:有效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按国家规定三证合一的,不用提供)、拟投入项目经理2015年10-12月份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企业“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录入相关信息证明资料(竞标人进入管理系统打印,含拟投入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加盖竞标人公章)、潜在竞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以上报名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查,材料齐备后可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五、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整前在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办事处(桂平市七星公寓1期3B-402号)递交,逾期不受理。 六、截标时间及地点: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整在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办事处(桂平市七星公寓1期3B-402号)截标。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2016年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整截标后为与谈判供应商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办事处(桂平市七星公寓1期3B-402号)。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缴款凭据原件(加盖银行公章)、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原件,参加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是公司在册员工(须提交本公司2015年10月-12月社保证明原件)】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 八、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5%。 九、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采购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为完成工程量的80%,经有关部门审定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5%,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息结清;保修期一年。 十、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采购人: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人:何静/ 覃伟琼 联系电话:0775-3390107 联系电话/传真:0775-4572863
监督单位: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775-3380263 十一、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贵港市财政信息网(http://zfcg.ggcz.gov.cn/)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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