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件; 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其他条件:13.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1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13.3.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自拟但应包含公告中的第6、7、8、13.1、13.2条中的全部内容。 1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由牵头方出具,联合体成员为园林绿化工程三级及以上单位,并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