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FY-G2016123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6日 1招标条件 武店镇山王村级道路工程 (招标编号:FY-G2016123 )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武店镇山王村民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根据《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关于小额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选择施工单位。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武店镇山王村级道路工程 2.2招标范围:详见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本工程工程量清单。 2.3招标控制价:291356.29元; 固定发包价(在控制价基础上下浮 20%):233085元。 2.4工期: 20 日历天。 2.5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2.6付款方式: (1)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0%,剩余10%一年一次性付清(无息)。 (2)承包方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质保期内无偿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已录入《凤阳县小额工程投标企业名录库》 市政工程 专业名录且合格有效; 3.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拟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具备:二级 建造师资质(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B证。 3.4 符合《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投标资格的要求;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已按《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缴纳诚信保证金; 5. 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监督下,招标人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中采用随机抽球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抽中的即为中标候选人,结果将在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公示3天无异议后,招标人通知中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清单控制价进行复核。中标人须在复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简易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全程监督下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简易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廉政投标承诺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9)主要材料清单; (10)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承诺书; 投标人提交的简易投标文件应真实有效,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若不符合要求,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并由招标主管部门参照《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7.相关资料的获取: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至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fyzg.gov.cn/)标书下载专区,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不能准时参与投标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 相关时间要求 8.1招标内容公告期: 2016 年4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27日;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有疑议的须在公告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对本次招标过程及内容无疑议;2016年4月28日16时在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标室2开标(抽签),在公管局、审计、财政、公证等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公开抽签。 8..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将在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以中标公示内容为准;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其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若投诉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督检查组投诉,联系电话:0550-6367820。 8.3中标人复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期限:详见中标公示; 中标人应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复核。若中标人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上述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经招标人复核,清单控制价正负差在3%以内时,不予调整。超过3%正负差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部门重新确认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中标人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同中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后期不再进行调整。 8.4 中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中标公示; 中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由招标主管部门参照《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9. 是否组织踏勘:否,投标人在开标前请自行踏勘现场。 10. 中标通知书发放、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订 10.1 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缴纳代理服务费、清单控制价编制费用及公证费,代理服务费按国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50%计取,清单控制价编制费用按皖价服【2007】86号文的55%计取,公证费按凤阳县公证处收费标准计取。 10.2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配齐具有职业资格和施工能力的项目人员。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一致。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凤阳支行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帐号:187210623578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10.3 除《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外,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由招标主管部门按《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11. 合同内容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GF-2013-0201版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合同相关特殊条款规定: 11.1本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实行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应为本项目发包价款;设计变更部分结算时应以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依据,并按同类子目单价同比例下调。 11.2合同中应注明中标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 11.3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中标企业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 由于中标企业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的(延误时间由招标人视项目情况确定);(三) 中标企业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与合同签订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人员到岗每月少于20天的; (四) 中标企业拒不履行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五) 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企业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六)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或者被检查出事故隐患须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12. 其他 未尽事宜详见《凤阳县小额零星、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关于小额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13. 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店镇山王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陈雪如 电 话:15255066281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梁工、左工 电 话:13485738899、15855054440 邮 箱:huachundaili@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