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园林绿化工程(阿里河镇项目)施工(十一、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标段)二次 比价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6-GC0084-1(11、14、18、19、22、23标段)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园林绿化工程 已由 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 以鄂发改字【2016】35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2.2建设规模及内容: 十一标段:阿里河镇朝阳广场园林铺装及附属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十四标段:阿里河镇东转盘、西转盘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十八标段:阿里河镇粮贸宾馆前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十九标段:阿里河镇童悦广场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十二标段:阿里河镇林业广场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十三标段:阿里河镇育才街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2.3工期要求:210日历天 2.4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5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2.6招标控制价: 十一标段:2,269,008.00元。 十四标段:1,015,394.00元。 十八标段:579,954.00元。 十九标段:796,049.00元。 二十二标段:2,606,967.00元。 二十三标段:1,402,517.0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信用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成员资格证明材料(不少于6人)、以上人员均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本年或上一年度为准,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6个标段投标,且相邻3个施工标段可由同一项目管理机构任担任。 4. 信用保证金 信用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信用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信用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信用保证金缴入账号 鄂伦春自治旗2016年园林绿化工程(阿里河镇项目)施工(十一、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标段)二次 11 226,901.00元 154043592858 14 101,539.00元 149243590136 18 57,995.00元 152443594493 19 79,605.00元 155643591222 22 260,697.00元 150843597233 23 140,252.00元 154043592892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信用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6月28日10时0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上发布。 8.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5室)。 2016年 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