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600038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汨罗市大众北路安置区园林景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一、工程项目概况:1.1工程名称:汨罗市大众北路安置区园林景观工程建设项目 1.2工程概况:本次招标金额约为250.093万元,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为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 。本项目共1个标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1.3项目工期:90天; 1.4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1.5招标范围:施工图所含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6计划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1.7保修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证,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项目施工关键岗位人员依项目配备必须到岗到位,按岳发改(2012)36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暨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实行押证管理以及指纹考勤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对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无特殊情况有不到岗到位现象的投标人将取消在汨罗市一年的投标资格并申报不良行为记录; 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技术负责人为企业在册职工,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能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2.6为防止围标、串标、挂靠等行为,要求岳阳地区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履约情况、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材料须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座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便查实;投标人公章、法人章印签须有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并有当地公证部门的座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便查实;2.7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三、评标办法: 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 中的评标办法,具体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叁万元整,为防止投标挂靠行为,投标申请人须在报名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开户行转账方式转至汨罗市财政局投标保证金帐户,招标结束后以转账方式退回至转入账户。户 名:汨罗市财政局帐 号:7016 8020 0000 0053开户行: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汨罗市大众北路安置区园林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没注明是“汨罗市大众北路安置区园林景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报名时间为 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31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不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31日下午17:00时整。此期间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由投标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参与本项目报名的项目负责人,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技术负责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提供一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包含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的汇总表格一份一起提供)到汩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汩罗市政务服务中心503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每个申请人只允许报一次名,不得多报。(1)单位有效介绍信(招标公告发布期内)、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诚信履约承诺书;(2)投标保证金收据;(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项目负责人证(附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附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上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近6个月),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4)岳阳地区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履约情况、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材料须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座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便查实;投标人公章、法人章印签须有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并有当地公证部门的座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省外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5.2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书面方式;5.3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点:汨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汨罗市政务服务中心306室); |
报名期限: | 2016/5/27至 2016/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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