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2016年道路节点景观提升工程-石板坡变电站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次)
公开竞争发包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对“渝中区2016年道路节点景观提升工程-石板坡变电站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次)”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本项目由财政批准资金用于建设。 1、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1.1建设地点:重庆市渝中区石板坡变电站; 1.2资金来自:渝中区财政资金 1.3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4工程概况:绿化面积约17500m2,项目投资约60万元。 1.5发包范围:施工图示范围内的园林景观的场地铺装、绿化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1.6本工程最高限价:600059.0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9053.05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竞标人须按此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按废标处理)。 2、竞标人资格要求 2.1.1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2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3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市政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二级及以上资格)。 (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城市园林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4管理人员:拟派往本项目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提供管理人员(除造价人员)有效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造价人员应附有效的全国造价员证书或全国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5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①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项目竞标须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执行。《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且项目经理和所有主要管理人员须是入渝备案人员,且备案岗位(或登记岗位)与拟派岗位一致;原《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已满或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提供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企业信息和拟投入本项目所配备管理人员信息的网上截图或有效的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和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加盖竞标单位公章。不能提供有效的《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或其未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则按废标处理。 (提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提供外地入渝监理企业“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企业公章和拟投入本项目所配备管理人员信息的网上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外园林施工企业则不需要提供外地入渝登记备案证 备注:开标现场竞标人须一次性提供2.1.2-2.1.5资格审查资料完整齐全的原件由发包人核查。 2.1.6特别提醒: ①发包人将进一步核查竞标人在竞标文件中的提供的资料,若在开标过程中有竞标人投诉并经查实或发包人及监督部门发现竞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将对竞标人的竞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若在开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竞标人投诉或经发包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竞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竞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或从合同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②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才视为合格。 3、质量要求: ①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管护期满后成活率达到100%。 ②管护期从本工程完工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管护期为2年。若管护期期间有植物死亡进行了更换,所更换的植物养护期从更换之日起按2年计算。 4、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的获取、竞标保证金及其他: 4.1本工程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于2016年10月9日起,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yzbid.com)下载本工程的公开竞争发包公告、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等所有发包相关资料。不论竞标人下载与否,发包人和代理机构都视为竞标人均已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发包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标人自负。 4.2本公开竞争发包公告开始发布至竞标截止时间止,各竞标人应随时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yzbid.com)上关注本发包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公开竞争发包公告每套售价 300.00 元(含图纸等电子资料),售后不退。竞标人递交竞标文件时现金支付购买公开竞争性发包公告的费用,否则发包人和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竞标文件。 4.4竞标人将质疑发送至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yzbid.com)“质疑区”,提出质疑时间应在 2016年10月10日11时(北京时间)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 4.5 答疑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11日17:00时,竞标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yzbid.com)“答疑补遗公告区”下载,如遇特殊情况答疑时间顺延。 4.6竞标保证金递交与退还 (1)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间:竞标保证金必须从竞标单位企业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到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其中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标人承担。在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规定的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小时之前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指定专用账户收到的竞标保证金为有效竞标保证金。竞标人应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在开标时,将以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展示的竞标保证金到账单为准,否则竞标无效。 (2)竞标保证金提交金额:人民币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帐户: 项目名称:渝中区2016年道路节点景观提升工程-石板坡变电站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次) 竞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户 名: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 开户行:建行重庆渝中支行 竞标保证金账号:50001013500050218275-0417 (4)特别提示:竞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银行进帐单)备注栏中注明“(发包项目名称)竞标保证金”。 (5)竞标保证金有效期为竞标有效期。 (6)未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登记过基本账户的竞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对基本账户进行登记,否则,将导致你单位竞标保证金的基本账户无法在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进行比对。“竞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yzbid.com)下载。 (7)竞标保证金来款账户应与竞标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登记的基本账户一致,当不一致或竞标保证金的基本账户无法在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进行比对的,其竞标文件将被退还。 (8)投标保证金退还 发包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配置中心,同时书面通知配置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竞标人退还竞标保证金。配置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发包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配置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竞标保证金。配置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在转账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标人自行负责。 4.7承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将不退还竞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4.8履约担保: 提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单位企业的基本帐户通过现金转账方式直接划付到发包人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其中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标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 户 名:重庆市渝中区财政资金支付中心 开户行:工行解放碑支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9558853100000662860 竞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金额:中标价的10%。 提交时间: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凭有效凭证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9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得到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后,无息退还。 4.10竞标有效期为: 60日历天(从提交竞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5、工程计价 (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竞标报价范围:各竞标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描述不作为竞标报价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施工图纸进行报价。 (3)报价原则:本发包工程由竞标人以竞争性发包公告、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发包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八号)的通知》(渝建发[2015]74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等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由竞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竞标报价应包括完成发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发包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4)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a: 发包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竞标人参考,竞标人在竞标报价时可参照发包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或报价为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竞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金额价计入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中标后施工分部分项合价金额与中标的分部分项合价金额相比如发生增减在5%范围内,结算时施工组织措施费不作调整包干使用;增减超过±5%,则以中标人的施工组织措施费报价为基数,只调整超过±5%部分(调整办法见结算条款)。 b: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金额计入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竞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经验,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中标后以项计列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要求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除外)。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如果有),竞标人必须按发包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按实计量。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暂估价计列的项目(如果有),中标后,由承包人提出实施方案,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及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按实结算。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量、价 1)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发包图中工程量不一致,竞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核查,除发包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动补遗或对竞标人质疑作修改外,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竞标人在编制竞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竞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按实计量。 3)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竞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4)公开竞争发包公告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估材料单价或暂估综合单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竞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估价格进行报价,竞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视为对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竞标人只有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本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发包人将按竞标报价时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6)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竞标报价的唯一依据,竞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和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中的竞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 (6)安全文明施工费: 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按合格标准计取。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报价时列入“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汇总时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措施费”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项中单列计入竞标总报价。《竞标承诺书》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发包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材料采购及报价 1)(本工程所需苗木和种植土为甲供材),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除外)由各竞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8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竞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材料费中的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价格按照渝建发[2016]35号文件规定以不含税价格计入。并且竞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材机价差表及未计价材料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否则视为竞标人不实质性响应公开竞争发包公告,其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材料运输距离由竞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8)人工费: 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7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竞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9)a: 土石方外运或借土回填(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的规定。 b: 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竞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c:竞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其竞标承诺书的总报价及电子文档应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时,应以竞标函所报总价为准。中标后如发现清单计算出的总报价与竞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进行修正,竞标人不接受修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不予支付工程款。 d: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及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e: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中,企业管理费费率按照渝建发[2016]35号文件规定。 f: 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总承包服务费等进项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件规定执行。 (10)专业工程暂估价: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暂按18800元计入“土建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具体详见 “土建工程”表-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标后,上述工程由中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须报发包人认可。结算时以分包单位实际实施金额为准,分包单位的实施工程内容和价格以发包人审核为准。如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专项分包工程款,发包人经核实后,可以直接支付给分包方,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同金额。 6、工程结算: 根据发包施工图明示或暗示的工作内容(含图说)及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含补遗)与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所示工作内容对比后,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作为结算的计量依据;根据承包人中标时的竞标报价书中分部分项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计价依据(除设计变更外不做调整)。即: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金额+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承包人竞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合理的子项综合单价×合格的子项工程量 ①合格的子项工程量: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审核合格并签字盖章确认的实际工程量。 ②实际工程量与发包工程量清单量差在±15%(含±15%)以内的,子项综合单价以承包人竞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量与发包工程量清单量差异超过±15%的,超过±15%的那部分工程量组价规则,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并结合市场行情由承包人重新组价(具体组价原则详工程结算第3条),以防止承包商恶意不平衡报价。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措施费: 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工作量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内容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措施项目一一相对应。结算时,如果发生增减在5%范围内,措施费不作调整包干使用;如果超过±5%,则以中标人的措施项目费报价为基数,只调整超过±5%部分。调整办法为: 若B/C>1.05,则A=【(B/C-1)×100%-5%】×D; 若B/C<0.95,则A=【(1-B/C)×100%-5%】×D。 A--措施项目费调整价; B--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合价; C--中标价中分部分项合价; D--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报价。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按渝建发〔2016〕35号文规定按实办理结算。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计算;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承包人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合格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含发包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或减少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或减少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①工程内容与竞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竞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②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竞标时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结算时类似项目只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发生变化的主要材料价格,其余人工、机械费用、管理费、利润不变。 ③原竞标报价中没有的子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清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重新组价,新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只调整新增的主要材料价格,其余人工、机械费用不变,管理费、利润采取竞标报价相同分部的最低费率。新增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按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格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材料价格,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根据市场行情认质认价,并共同签章确认。 ④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的项目,按中标人的竞标报价原则予以扣除相对应部分的报价。若该对应项目的竞标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时,发包人将按中标人竞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予以扣除。 4、发包部分的暂定金额结算办法: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本合同第29条结算原则办理。 5、规费:按竞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竞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税金:执行增值税,按竞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竞标报价中税金费率高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7、合同约定费用: ①发包人要求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中标人自行施工后发生争议,由中标人负责。 ②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7、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其余规定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按渝建发〔2016〕35号文规定执行)。如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提供支付票据延误此费用的收取,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进度款: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对应造价的有效预算书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按审核金额的50%于14日内予以支付,且进度款支付的限额不得大于中标价(即合同价)的70%,且不得大于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对应造价的80%,否则停止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则付款时间顺延); 3)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30日历天内提交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贰份)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且不得大于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对应造价的80%(二者取小值),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函)在14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贰套,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国家审计部门审核。如果承包人报送的结算在内审时审减率超过10%(不含10%),每超过1%,在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0.3%。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超期一天罚款200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施工不当,监理人、发包人每发一次限改通知书,罚款1000元。本工程的结算总价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金额为准。 8、工期延误: 8.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发包人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 ①改变了经审查批准的整体或大部分工程的施工方案、顺序、时间和方法,而这种改变是由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的重大改变; ②有经验的承包商确实无法控制、不可预见、抗拒的社会和异常恶劣的自然原因; ③发包人未能按总进度计划安排提供施工场地、确非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工程无法施工或暂停等。这些原因确给施工进度造成较大影响,发包人将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地酌情考虑工期的延长。 (2)、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某单项工程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或全部工程未能按竣工期限完成,而这些原因,如: ① 承包人竞标时对该工程项目施工难度、交叉施工、风险估计不足; ② 施工进度计划不完善、调整不及时; ③ 承包人能力低劣、素质较差、设备不齐、工作失误、质量意识不强、返工多等; 以上原因造成工程拖期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警告、罚款 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拖延一天,按5000元/天收取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抵扣。 9、报价修正 9.1竞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9.2竞标人一旦中标,发现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与竞标总价不相符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予以修正,竞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不予支付工程款。 10、交易服务费 按照渝中发改【2013】42号文件规定,渝中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金额的2.8‰收取;该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0%,中标人承担70%。 11、确认中标人的标准及办法: (1)竞标报价:100分 在所有未废标的竞标人所报竞标报价中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整数的最高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价(竞标人不足6家则不去最高最低)算术平均值下浮3%即为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竞标价先得100分,所有竞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扣1分,扣完为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采用以上方法确认中标人,得分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优先,若报价也相同时,发包人将采用现场抽签办法确定排序,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放弃中标,不按照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在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规定时间内承包人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发包人将没收其竞标保证金。 12、竞标文件的组成: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1竞标文件包括的内容:《竞标承诺书》、资格审查资料、纸质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及电子光盘。《竞标承诺书》、资格审查资料、纸质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依序装订成一册; 备注:为实现低碳环保,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竞标成本,本工程竞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 12.2装订及密封:《竞标承诺书》采用附表一的统一格式,和资格审查资料、纸质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及电子光盘一并装入竞标文件袋中密封并加盖公章;竞标承诺书应有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发包人提供的Excel的格式打印,封面需加盖全国造价员或全国注册造价师印章和公司公章,封面格式见附件四),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竞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封面格式见附件五,不提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或分析表封面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电子光盘(光盘必须贴上标签写明“工程名称及竞标人名称“并加盖竞标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竞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其竞标承诺书的总报价及电子文档应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时,应以竞标函所报总价为准。中标后如发现清单计算出的总报价与竞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进行修正,竞标人不接受修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不予支付工程款。 13、开标会议由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竞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标文件的竞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展示竞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按公开竞争发包公告4.6条规定执行。 (5)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的,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同时被授权代理人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否则发包人当场退还竞标文件。 (6)参加开标会议的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竞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提供的原件由发包人现场核验其是否响应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竞标人资格要求”,如未响应按废标处理; (7)密封情况检查: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8)开启竞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竞标文件;公布竞标人名称、标段名称、竞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 (10)公开开启竞标文件后,由发包人现场核验各竞标人的竞标报价是否超过发布的限价,超过的竞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1)开标现场按公开竞争发包公告11条规定执行,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竞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12)竞标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注: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过程中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开标结束后必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如未签字确认则视为认同整个开标流程及开标结果,未签字的竞标人其提出的质疑将不被受理。 (13)开标结束。开标过程应当由记录人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14、无效标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未响应本公开竞争发包公告发包人将当场宣布作为废标处理。 (1)竞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竞标单位印章的; (2)未按本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要求按时提交竞标保证金的;展示竞标保证金缴款情况,若展示递交竞标保证金的名单中没有的竞标单位或竞标保证金来款账户应与竞标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登记的基本账户不一致或未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登记的,发包人将当场退还其竞标文件。“来款金额”和“到款时间”不符合竞争性发包公告的按公开竞争发包公告4.6条规定执行。 (3)竞标工期超过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规定的工期的; (4)竞标报价超过发包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 (5)开标时竞标人未按本公告第13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书和证明资料的; (6) 竞标文件未按本公告第12条规定执行的; (7)竞标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注:若在中标后发包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有上述废标情况,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5、提交竞标文件时间:2016年10月18日9:30时至10:00时止。 提交地点: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 16、本次公开竞争发包为本项目的第二次发包,有效竞标人少于3家时,按法定程序开标,确定中标人;若无有效竞标人,发包人可以重新公开竞争发包或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公开竞争发包。 17、开标时间:2016年10月18日10:00时。 开标地点:渝中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 招 标 人: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联 系 人:梅艳 联系电话:023-63926035 代理机构: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谷小路 联系电话:023-63677362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备注:为实现低碳环保,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竞标成本,本工程竞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 18、合同条款 公开竞争发包 工程 施工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承 包 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 发包方式: 公开竞争发包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示工作内容及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 。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注:合同价中已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答疑记录及补遗;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科室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电话:023-63926035 电话: 传真:023-63926035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400012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GF-1999-0201格式,内容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答疑记录及补遗、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技术交底前,壹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督现场质量、工期及安全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督现场质量、工期及安全 。 6、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负责现场质量及安全的管理 。 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负责现场质量及安全的管理 。 7、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现场进度、质量及安全的管理 7.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安全员 姓名: 职务:专职安全员 职责: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公共环境现状交付 。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 。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 ⑹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 。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自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代办施工相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周(月)完成形象进度及报表、下周(月)施工工作计划及形象进度、主要材料质量检验情况。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承担 。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自行办理。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⑼承包人在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 ⑽承包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保证行人能安全通过施工便道,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⑾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技术交底前3天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3天 。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群体工程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不可抗逆的因素外,本工程工期不能顺延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行业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2隐蔽工程验收:按行业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3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有争议时: 按行业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如因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疏忽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作好其它设施的保护完好,如地下管线、树木等。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其它设施的损坏或损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赔偿与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比例: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其余规定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按渝建发〔2016〕35号文规定执行)。如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提供支付票据延误此费用的收取,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时间、比例: 无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10日前。 26、工程进度款支付: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对应造价的有效预算书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按审核金额的50%于14日内予以支付,且进度款支付的限额不得大于中标价(即合同价)的70%,且不得大于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对应造价的80%,否则停止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则付款时间顺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承包人自行采购。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自行采购。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2)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才能使用,否则在结算时不予计算费用。 八、工程变更: 经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字盖章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2)经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根据行业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则承包人可进行竣工结算的办理工作;如果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或以下等级,则承包人必须整改至达到行业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后(整改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计入竣工结算金额中),才能进行竣工结算的办理。 (3)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叁份(包含竣工结算资料贰份),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超期一天罚款200元。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拖延国家审计机关对发包人关于本工程的审核时间,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核的时间超过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被处罚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处罚补偿。 29.结算原则: 29.1结算原则:根据发包施工图明示或暗示的工作内容(含图说)及公开竞争发包公告中明确的工程量清单(含补遗)与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所示工作内容对比后,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作为结算的计量依据;根据承包人中标时的竞标报价书中分部分项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计价依据(除设计变更外不做调整)。即: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金额+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29.2 具体结算办法: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承包人竞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合理的子项综合单价×合格的子项工程量 ①合格的子项工程量: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审核合格并签字盖章确认的实际工程量。 ②实际工程量与发包工程量清单量差在±15%(含±15%)以内的,子项综合单价以承包人竞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量与发包工程量清单量差异超过±15%的,超过±15%的那部分工程量组价规则,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并结合市场行情由承包人重新组价(具体组价原则详工程结算第3条),以防止承包商恶意不平衡报价。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措施费: ①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工作量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内容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措施项目一一相对应。结算时,如果发生增减在5%范围内,措施费不作调整包干使用;如果超过±5%,则以中标人的措施项目费报价为基数,只调整超过±5%部分。调整办法为: 若B/C>1.05,则A=【(B/C-1)×100%-5%】×D; 若B/C<0.95,则A=【(1-B/C)×100%-5%】×D。 A--措施项目费调整价; B--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合价; C--中标价中分部分项合价; D--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报价。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按渝建发〔2016〕35号文规定按实办理结算。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计算;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承包人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合格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含发包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或减少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或减少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①工程内容与竞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②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结算时类似项目只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发生变化的主要材料价格,其余人工、机械费用、管理费、利润不变。 ③原竞标报价中没有的子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清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重新组价,新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只调整新增的主要材料价格,其余人工、机械费用不变,管理费、利润采取竞标报价相同分部的最低费率。新增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按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格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材料价格,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根据市场行情认质认价,并共同签章确认。 ④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的项目,按中标人的竞标报价原则予以扣除相对应部分的报价。若该对应项目的竞标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时,发包人将按中标人竞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予以扣除。 4、发包部分的暂定金额结算办法: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本合同第29条结算原则办理。 5、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竞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税金:执行增值税,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竞标报价中税金费率高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7、合同约定费用: ①发包人要求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应接受发包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中标人自行施工后发生争议,由中标人负责。 ②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30.工程尾款支付: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30日历天内提交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贰份)后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且不得大于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对应造价的80%(二者取小值),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函)在14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31、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贰套,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国家审计部门审核。如果承包人报送的结算在内审时审减率超过10%(不含10%),每超过1%,在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0.3%。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超期一天罚款200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施工不当,监理人、发包人每发一次限改通知书,罚款1000元。本工程的结算总价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的金额为准。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肆套 。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行业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间交工工程的竣工时间:竣工后10个工作日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发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约定工期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工作内容。如发生延期,发包人将对承包处3000元/天的现金处罚。不可抗逆因素除外。 (3)承包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民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出现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直接支付给民工,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价1%的违约金。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如果涉及水、电、气等管线迁改保护以及绿化、路灯、交通标线标识等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可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专业分包,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内。如果是投标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涉及通信、电力等管线迁改的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工程费用,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的除以上约定外的专业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本工程承包人中标价总额1%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无条件改正,工期不得顺延。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分包施工单位为: 见分包合同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逆的自然灾害等 。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投保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现状交付场地,进场需协调工作。 46、补充条款: (1)、承包人中标后,本工程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对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如发生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的违约金。如发生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对于不合格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并进行处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处以3万元罚款,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 (2)、承包人应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人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挡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以上人员必须专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该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承包人不得擅自撤离任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撤离,必须提前20天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方可进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中经发包人或监理方检查不在相应岗位工作且未向发包人报告,每次将对脱岗人员处罚100元/人次的罚款,并对承包人处以500元罚款。确有事需本人去办,必须书面向发包人请假,认可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周在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人次?天的违约金。 (3)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4)为了不受停电、停水等外界情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及居民出行的情况下应自行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竞标报价中,不单独计算。发包人不对市网停电、停水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电、停水延长工期。 (5)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督促下,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安全文明实施本工程。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媒体曝光等现象,且在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监督和督促下7日历天仍未能整改的,发包人可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消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产生了区级政府、媒体曝光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价0.5%?次的违约金,对产生了市级政府、媒体曝光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价1%?次的违约金。 (6)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发生,相关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优先自履约保证金内扣除,如履约保证金尚不足扣除的,可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的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内容为本工程竣工图范围,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其它约定:管护期从本工程完工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管护期为2年。若管护期期间有植物死亡进行了更换,所更换的植物养护期从更换之日起按2年计算。质保期内如发生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质保金不足以抵扣,则发包人可采取相关措施向承包人追究费用及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履 约 担 保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鉴于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工程 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验收移交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2016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发 包 人: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作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业主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施工单位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 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或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6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年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对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察。 第六条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016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新校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目标管理,确保新校区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同意,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烛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管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争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贰份、副本柒份,发包人执伍份(含一正四副)、承包人执贰份(含一正一副),区法制及区资源配置中心各一份(副本)办备案,均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竞 标 承 诺 书 发包人: 1、根据你方拟建工程 的公开竞争性发包公告,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公开竞争性发包公告的竞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资料、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的竞标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 元。)并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要求实施的完成承包工程。工程质量满足竞争性发包公告要求。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公开竞争性发包公告,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约定的施工内容。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公开竞争发包公告约定提交中标价×10%的(现金□、银行汇票□、转帐支票□)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竞标文件在公开竞争发包公告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 ,若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竞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竞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竞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注:法定代表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竞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竞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备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竞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竞争性发包公告确认书 致: (发包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 工程的竞标,对贵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该工程竞争性发包公告及其相应的补遗资料、书面通知等全面内容予以确认,并按其要求提交竞标文件。 竞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全套资格审查资料 (格式由竞标人自拟) 附件四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竞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全国造价员或全国注册造价师 (盖章) 附件五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 竞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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