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傈僳族乡公路沿线景观打造建设项目 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GC20161011006 攀枝花-米易县 2016年10月11日发布 2016年10月14日09时30分截止 一、本项目经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米发改[2016]124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米发改【2016】比选备32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新山傈僳族乡公路沿线景观打造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米易县新山乡境内 实施时间 2016年11月30号之前完工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会米路新山段沿线绿化、3个重要节点景观打造提升及1、2号景观平台绿化。 建设资金 项目概算总投资180万元;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 其他 无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新山傈僳族乡公路沿线景观打造建设项目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 (3)其他要求: 1、拟委任的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省外企业:需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中选后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需压证件施工;2、现场抽取时的审核资料须同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一份;3、采用A种方式交纳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注明工程名称;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6年10月1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6年10月14日09时3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米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商行米易支行 账 号:7745 1015 2011 6000 0022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备注 施工1E.固定价/165.558.27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米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北新政务中心东侧)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 地 址:新山傈僳族乡坪山村街道 邮 编:617200 联 系 人:熊银虎 联系电话:0812-8118007 传 真:0812-8118007 电子邮件(E-mail): 2016年10月11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