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招标> 江苏如皋市如皋港G204南延与纬五路交叉口绿化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信息编号: 2669823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江苏
工程名称:

江苏如皋市如皋港G204南延与纬五路交叉口绿化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RGZB2016-FB01





如皋市如皋港G204南延与纬五路交叉口绿化提升工程施工招标

交 易 文 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 标 人:如皋市兴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皋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日 期:2016年10月18日


目 录


交易文件备案表 ┄┄┄┄┄┄┄┄┄┄┄┄┄┄┄┄┄┄┄┄┄┄┄┄┄┄┄┄ 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
1、总则 ┄┄┄┄┄┄┄┄┄┄┄┄┄┄┄┄┄┄┄┄┄┄┄┄┄┄┄┄┄┄ 9
1.1 项目概况 ┄┄┄┄┄┄┄┄┄┄┄┄┄┄┄┄┄┄┄┄┄┄┄┄┄┄ 9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9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9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9
1.5 费用承担 ┄┄┄┄┄┄┄┄┄┄┄┄┄┄┄┄┄┄┄┄┄┄┄┄┄ 10
1.6 保密 ┄┄┄┄┄┄┄┄┄┄┄┄┄┄┄┄┄┄┄┄┄┄┄┄┄┄┄┄ 10
1.7 语言文字 ┄┄┄┄┄┄┄┄┄┄┄┄┄┄┄┄┄┄┄┄┄┄┄┄┄┄ 10
1.8 计量单位 ┄┄┄┄┄┄┄┄┄┄┄┄┄┄┄┄┄┄┄┄┄┄┄┄┄┄ 10
1.9 踏勘现场 ┄┄┄┄┄┄┄┄┄┄┄┄┄┄┄┄┄┄┄┄┄┄┄┄┄┄ 10
1.10 分包 ┄┄┄┄┄┄┄┄┄┄┄┄┄┄┄┄┄┄┄┄┄┄┄┄┄┄┄ 11
2、交易文件 ┄┄┄┄┄┄┄┄┄┄┄┄┄┄┄┄┄┄┄┄┄┄┄┄┄┄┄┄ 11
2.1 交易文件组成 ┄┄┄┄┄┄┄┄┄┄┄┄┄┄┄┄┄┄┄┄┄┄┄┄ 11
2.2 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11
2.3 招标控制价 ┄┄┄┄┄┄┄┄┄┄┄┄┄┄┄┄┄┄┄┄┄┄┄┄┄ 12
3、投标文件 ┄┄┄┄┄┄┄┄┄┄┄┄┄┄┄┄┄┄┄┄┄┄┄┄┄┄┄┄┄ 1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3
3.2 投标报价 ┄┄┄┄┄┄┄┄┄┄┄┄┄┄┄┄┄┄┄┄┄┄┄┄┄┄ 16
3.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 17
3.4 投标有效期 ┄┄┄┄┄┄┄┄┄┄┄┄┄┄┄┄┄┄┄┄┄┄┄┄┄ 18
3.5 投标保证金 ┄┄┄┄┄┄┄┄┄┄┄┄┄┄┄┄┄┄┄┄┄┄┄┄┄ 18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9
4、投标 ┄┄┄┄┄┄┄┄┄┄┄┄┄┄┄┄┄┄┄┄┄┄┄┄┄┄┄┄┄┄ 1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0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0
5、开标 ┄┄┄┄┄┄┄┄┄┄┄┄┄┄┄┄┄┄┄┄┄┄┄┄┄┄┄┄┄┄ 20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
5.2 开标程序 ┄┄┄┄┄┄┄┄┄┄┄┄┄┄┄┄┄┄┄┄┄┄┄┄┄ 20
5.3 资格审查 ┄┄┄┄┄┄┄┄┄┄┄┄┄┄┄┄┄┄┄┄┄┄┄┄┄ 21
6、评标 ┄┄┄┄┄┄┄┄┄┄┄┄┄┄┄┄┄┄┄┄┄┄┄┄┄┄┄┄┄┄ 22
6.1 评标委员会 ┄┄┄┄┄┄┄┄┄┄┄┄┄┄┄┄┄┄┄┄┄┄┄┄ 22
6.2 评标原则 ┄┄┄┄┄┄┄┄┄┄┄┄┄┄┄┄┄┄┄┄┄┄┄┄┄ 22
6.3 废标条款 ┄┄┄┄┄┄┄┄┄┄┄┄┄┄┄┄┄┄┄┄┄┄┄┄┄ 23
6.4 清标 ┄┄┄┄┄┄┄┄┄┄┄┄┄┄┄┄┄┄┄┄┄┄┄┄┄┄┄ 24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 24
6.6 技术标评审 ┄┄┄┄┄┄┄┄┄┄┄┄┄┄┄┄┄┄┄┄┄┄┄┄ 24
6.7 商务标评审 ┄┄┄┄┄┄┄┄┄┄┄┄┄┄┄┄┄┄┄┄┄┄┄┄ 25
7、定标 ┄┄┄┄┄┄┄┄┄┄┄┄┄┄┄┄┄┄┄┄┄┄┄┄┄┄┄┄┄┄ 25
7.1 定标方式 ┄┄┄┄┄┄┄┄┄┄┄┄┄┄┄┄┄┄┄┄┄┄┄┄┄ 25
7.2 中标通知 ┄┄┄┄┄┄┄┄┄┄┄┄┄┄┄┄┄┄┄┄┄┄┄┄┄ 26
7.3 履约担保 ┄┄┄┄┄┄┄┄┄┄┄┄┄┄┄┄┄┄┄┄┄┄┄┄┄ 26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7
7.5 签订合同 ┄┄┄┄┄┄┄┄┄┄┄┄┄┄┄┄┄┄┄┄┄┄┄┄┄ 2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8
8.1 重新招标 ┄┄┄┄┄┄┄┄┄┄┄┄┄┄┄┄┄┄┄┄┄┄┄┄┄ 28
8.2 不再招标 ┄┄┄┄┄┄┄┄┄┄┄┄┄┄┄┄┄┄┄┄┄┄┄┄┄ 28
9、纪律和监督 ┄┄┄┄┄┄┄┄┄┄┄┄┄┄┄┄┄┄┄┄┄┄┄┄┄┄┄ 28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8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9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 29
9.6 其他 ┄┄┄┄┄┄┄┄┄┄┄┄┄┄┄┄┄┄┄┄┄┄┄┄┄┄┄ 29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9
第三章 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3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32
附件 ┄┄┄┄┄┄┄┄┄┄┄┄┄┄┄┄┄┄┄┄┄┄┄┄┄┄┄┄┄ 48















交易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招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1.1.2 招标人 名称:如皋市兴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 1.1.3 招标代理 名称:南通皋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1号交通银行6楼
联系电话:18262505354 
3 1.1.4 项目名称 如皋市如皋港G204南延与纬五路交叉口绿化提升工程 
4 1.1.5 建设地点 如皋市如皋港区 
5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政府投资100%,自筹资金0%,其他0%。 
6 1.2.2 建设规模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总投资额约35万元。 
7 1.2.3 承包方式 □总承包
√专业承包
□ 其他 
8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9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 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 年11月24日 
10 1.3.3 质量标准 合格 
1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 ⑴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含)及以上企业资质; 
⑵选派建造师资质等级:1、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注:乡镇级职称除外(三选一)特别提醒:如工程师职称证书无法体现园林绿化专业,则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⑶业绩要求:本工程无;
⑷财务要求:财产未被被接管或冻结的;
⑸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12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3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4 2.2.3 疑问、修改、补充的提出与获取 提出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5日9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时间:2016年10月25日15时后网上获取; 
15 2.3.2 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复核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
3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
4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
5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
6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7 “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8 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0 人工工资执行苏建函价[2016]570号文件
11 材料价格执行《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4期),12 缺项材料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9期)及市场询价。材料暂定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预留金均为经招标13 人确认的价格。
14 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规定
15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6 本工程交易文件及招标17 工程量清单
18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标19 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20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
21 其他与计价相关的资料 
16 2.3.4 招标控制价公布时 间 与交易文件同时公布,最迟不迟于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17 3.2.2 投标报价方式 √ 固定单价报价
□ 固定总价报价 
18 3.4.1 投标有效期 - 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9 3.5.2 投标保证金 形式:由企业基本帐户出具的银行汇票
缴纳户名:如皋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金额:人民币叁仟元 
20 3.6.3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原件一份、商务标文件壹正叁副 
21 4.2.1 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9号窗口
截止时间:见交易公告 
22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开标室
开标时间:见交易公告 
23 5.3.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4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 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 
25 6.6-6.7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详见交易文件 
26 7.3.1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工期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条款,并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执行《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如皋地区)》(衔接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infodetail/?infoid=91ce34d1-75d8-41f2-9817-de82e4e09615 categoryNum=008);
3.中标人在开具中标通知书时应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①~⑥项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给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4.本项目交易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200元。 
28 特别提醒 1、 本工程为小型项目,一次流标2、 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交易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交易文件
2.1 交易文件的组成
本交易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工程量清单(GB50500-2013格式);
(3)图纸;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3—0201)
(6)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小型项目-更正补充栏”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交易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 投标人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交易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这种阅读和检查应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以不署名方式通过答疑邮箱(rgztb@126.com)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工程量清单作为本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图纸中的各项要求。
2.2.3 对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小型项目-更正补充栏”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4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5 本工程招标人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小型项目-更正补充栏”中公示的内容为准。网上公示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2.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小型项目-更正补充栏”中有关该工程交易文件的答疑内容。因投标人疏忽导致遗漏澄清、修改等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2.3 招标控制价
2.3.1 招标控制价
2.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3.2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颁发;(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交易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本工程具体编制依据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
本工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详见“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中:(1)招标人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均按除税综合单价列入。(2)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按除税价格计入。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包括控制价、暂列金额(除税价格)、暂估价(除税价格),详见《如皋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表》。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
2.3.6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经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一般与交易文件同步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发布,最迟不迟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7天前。
2.4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方式按通建工〔2011〕37号文执行。
3 投标4 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贰部分。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资格审查原件资料、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和网上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3.1.1-1资格审查原件资料包括:
⑴项目经理职称证书原件;
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⑶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请持银行汇票在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6号窗口现场换取);
⑷行贿行为档案查询证明(出具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60天内);
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原件(表中所填内容应与“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一致,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表)。
⑹投标报名费收据(开标前半小时至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9号”窗口缴纳开取)
⑺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后附表)
⑻投标人经营现状承诺书(格式见后附表)
3.1.1-2 资格审查文件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各投标人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信息中,以下附表内容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内容:


序号 “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
栏目名称 主要内容 审查标准 
1 基本信息 ⑴营业执照
⑵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⑶资质证书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2 项目负责人
⑴项目经理职称证书原件⑵劳动合同
⑶养老保险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为有效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⑶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
⑷养老保险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缴费明细或证明文件,且在当地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缴费明细和官网内容均应满足要求。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不满足的新录用(调入)人员,投标人除需提供缴费明细或证明文件还需提供新录用或调入证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参保增员花名册或网上增员证明);
⑸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以及相关录用(调入)证明材料必须在“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中上传 
3 企业业绩
本工程无 ⑴中标通知书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中标通知书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可查询;且必须上传中标公示网页截图。若无网上公示,则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并上传(格式后附)(上传位置:投标人所需材料处上传) 
⑶时间要求执行投标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条款;
⑷其他说明:
A.所报业绩必须是参与本次投标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B.如提供的业绩为直接发包备案项目,须提供该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直接发包备案表(或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和合同。且必须上传中标公示网页截图。若无网上公示,则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并上传(格式后附)(上传位置:投标人所需材料处上传)
C.如交易文件对所提供业绩的项目规模、承包范围等明确要求,而中标通知书内容无法佐证的,投标人则还需提供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予以佐证。
D.本项目不接受项目经理变更过的业绩,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显示的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人,或经证实所用业绩为变更过的业绩,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取消中标资格。 
特别提醒: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缴费明细(或证明)、录用(调入)证明材料、当地社保官网查询截图等)的上传位置是:“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请务必按照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标注位置上传,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3 所有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均须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的网上审核。投标人可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http://www.ntcetc.cn/ntztb/)--网上申报--网上招投标会员登录” 系统进入,自行维护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内容。对照上表,如有需要补充提交审核的,(投标企业应充分考虑到诚信库审核时间,建议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核,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提请诚信库审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南通市外企业可到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C区3号窗口申请审核,审核标准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通告”栏)。
3.1.1-4 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查阅与投标文件相链接的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并出具《资格审查汇总表》。
3.1.2 技术标(本工程无需提供技术标)
3.1.2-1 技术标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篇幅适宜。投标人可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⑴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⑵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⑷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⑸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⑹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⑺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⑻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⑼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⑽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10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⑾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⑿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⒀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3.1.2-2 技术标格式(暗标):电子标书中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或彩色图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3.1.3 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
(1)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本工程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总价封面、投标总价扉页、工程计价总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计日工表、总包服务费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3- (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应结合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一起阅读理解。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交易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3.2.2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本工程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税价格)包括本交易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费用。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除税价格),根据交易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根据交易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的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3.2.3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交易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为除税价格。
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承担自身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包括管理费和利润),除以下明示风险因素为可调整之列,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外,其余风险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本工程中的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如下: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值,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P=Pn-P1其中:P—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人工费调整公式应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及部分措施费工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各专业计价表中人工消耗量×P。
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计入定额基价,并根据招投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口径计取相关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材料价格(除税价格)风险:本工程价格风险控制的建筑材料: / 。三种材料价格的风险系数均为10%。根据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材料信息指导价格与施工期间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的差额:工程施工期间以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2.5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本交易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交易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
注:投标下浮率为=(1-A1/A2)*100%
A1=投标(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A2=招标(标底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注:(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时(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等),调整方法参照此条款执行。
(2)预留金及暂定价按除税价格计入。
(3)综合单价为除税价格。
3.2.6 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及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交易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投标人必须考虑除本交易文件明示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结合自身企业状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3.3.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3.3.2 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3.3.3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需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调整。
3.3.4 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3.5 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价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除税价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除税价格)根据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3.6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必须表式齐全,不能缺少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附表,否则评委会可视为该投标函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供必要内容,属内容不全。
3.3.7 不可竞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上述材料的数量在投标报价时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不得调整,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3.8 本工程不可竞争费用项目及其费率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注:1、工程排污费费率为暂定,结算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取;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费率为暂定,结算时以有关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
3、相关费用计取文件要求详见“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3.3.9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除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由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承担全部责任。采购的材料品牌、品名、型号、规格、材质等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书面认可。材料必须经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测中心的,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0施工用临时用水、电,由投标人在施工现场周界招标人指定的接入点接入,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
3.3.11投标报价要求: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报价中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增值税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
3.3.12本工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按一般计税方法中“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主要详见“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1。
3.3.13特别告知:(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充分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自主报价。(2)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为不含税的金额或价格。(3)本工程计价依据不变,根据新的费率与取费程序计算工程造价,详见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4)税金为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本工程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3.4 投标有效期
3.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文件要求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3.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3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
3.5.4 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5.5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2和第3.5.3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5.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至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至基本账户。在合同签订前,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基本账户。
3.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⑶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的要求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
3.6.3 投标文件份数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资格审查原件资料无须封装,在投标签到时由投标单位自行核对无缺项后递交给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签收。
4.1.2技术标、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技术标、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3.1.2和3.1.3款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技术标暗标格式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3.1.2-2要求编制。(本工程无需提供技术标)
⑵技术标、商务标文件应包装密封,并确保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本工程无需提供技术标)
⑶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或U盘)应用信封密封封装在商务标文件中,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信封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有标段之分的还应注明标段)、投标单位名称等内容。(本工程无需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条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资格审查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⑸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资料费的;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7 开标8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开标、评标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进行,交易文件没有明确的内容、对象不作为开标、评标的依据。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2.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⑸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照资格审查、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依次进行。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⑹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宣布审查结果;
⑺由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布评审结果;
⑻开启技术标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⑼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⑽开标结束。
5.3 资格审查
5.3.1 本工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
5.3.2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区,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对照前3.1.1-2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其技术标和商务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可进入下一轮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
5.3.3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得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程序:
⑴有本章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⑵不满足本章3.1.1-2、3.1.1-3规定的审查标准的;
⑶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活动的;
⑷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或者不符合本交易文件规定要求的,或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
⑸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弄虚作假的;
⑹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
⑺资格审查原件资料与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本招标文件3.1.1-2要求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指定位置上传资格审查数据资料的;
⑻委托代理人非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的;
⑼投标时,一个投标人出现多份授权委托或多份投标文件的;
⑽投标人被如皋市纪委、如皋市检察院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的;
⑾投标人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被法院、住建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或列为失信名单的;
⑿投标人自2015年11月3日至 2016年11月3日期间(一年内)有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且被行政处罚的;
⒀投标人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两年内)有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借资质挂靠、非法转包等现象并被行政处罚的;
⒁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符合本章第3.5条的有关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无法进账的;
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提交投标人经营现状承诺书的;
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⑴应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⑵项目负责人由他人冒名顶替,一经查实的;
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
⑷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交易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交易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交易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交易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上述材料的数量不一致的
(13)与交易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交易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交易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交易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交易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交易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投标文件中“投标所需其他材料”未按交易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的。
6.3.2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⑻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⑼ 不同投标人网上电子标书上传的MAC地址相同的;
⑽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
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雷同;
⑿ 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⒁ 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⒂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6.3.3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嫌疑:
⑴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⑵ 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的;
6.3.4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弄虚作假嫌疑: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4 清标
6.4.1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6.4.2 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6.4.2.1 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4.2.2 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6.4.2.3 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6.4.2.4 根据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6.4.2.5 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6.6 技术标评审(本工程无)
根据本工程特点,重点对投标人在施工组织、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特别强调施工进度计划安排(重点)以及各项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者,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行,不再进行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评审。不满足本交易文件暗标格式要求的单位视同未能对交易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6.7 商务标评审
6.7.1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7.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交易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7.1-2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7.1-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7.1-4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7.1-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6.10.4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7.2商务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6.7.2.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L=[(H-C)×K+(G-C)×(100%-K)]×I+C
其中:H为最高限价,C为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定价和预留金总额;K值按30%、32.5%、35%、37.5%、40%、42.5%、45%,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G为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I为调整系数,本工程取 90 %。 
6.7.2.2评标基准价得100分。
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0.5分。直至扣完,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6.7.3中标候选人
6.7.3.1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得分相同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得分相同,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报价低的单位中标候选人排名优先。
6.7.3.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7.3.3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中标价的5%。
评标过程中,若发现疑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辨。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7.1.2-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7.2 中标通知
7.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3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7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7.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⑴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⑵拒不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2.5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相应违约金。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7.3.3-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7.3.3-2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7.3.4 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7.3.4-1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7.3.4-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7.3.4-3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⑴没收中标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
⑵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⑶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中标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 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⑵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⑶ 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⑷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按照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持《合同备案表》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5.3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退付、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的依据。
7.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6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本市招投标官网予以公布。
9 重新招标10 和不11 再招标12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3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对交易文件有疑义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
9.5.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87528958)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驳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间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将被拒绝。
9.6 其他
本交易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标部分文件格式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投标3、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 投标5、 函;
6、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投标人经营现状承诺书

(招标人)
我单位认真阅读了 项目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现就我公司经营现状,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正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现象,不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我单位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3、我单位不属于招标人的附属机构,没有在本项目中投资参股、代建、管理、提供监理服务,没有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
4、我单位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且满足苏建规字【2013】4号文的相关规定。
5、我单位未被如皋市纪委、如皋市检察院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
6、我单位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未被法院、住建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或列为失信名单;
7、我单位自2015年11月3日至 2016年11月3日期间无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且被行政处罚
8、我单位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无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借资质挂靠、非法转包等现象并被行政处罚

我单位以上承诺如若不实,视同弄虚作假,自愿退出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接受处罚。

承诺人: (盖章)
2016年 月 日

附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本表为招投标时配备,实际施工时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证 明



工程项目,因 原因,无网上公示,特此证明!









招投标管理部门(单位公章)










商务标部分文件格式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投标3、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 投标5、 函;
6、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单位名称: 
投标人单位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 理 人: 性别: 年龄: 
代理人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三、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名称)工程的交易文件,我方经仔细研究交易文件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后,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愿以人民币 (大写)(¥ (小写))元的总价,按交易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保证在工期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 
(三)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四)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交易文件的要求提交。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将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贵单位的交易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请各投标人登录“南通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会员系统,自行下载本工程图纸资料。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本工程应按以下规范与标准执行(包括并不限于)。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8、《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1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1
14、《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15、《钢结构行业标准》JGJ75.1~75.3-91
1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8、其它应执行的相关工程施工、检测、验收的相关规范。
三、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施工期间要注意周边环境,尽量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2、冬、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绿化工程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合格, 本工程验收分3次进行,分别为工程竣工后的初验,初验合格后满1年的中验及中验合格后满1年的交验,三次验收均需合格,如因验收不合格及报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养护期延长,一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4.1苗木表中所列的规格为最低标准,进场苗木实际规格不低于该标准;
4.2乔、灌木种类发芽率100%,交工验收时成活率≥100%,承包人应对死亡的植株和草坪应补植、补栽,苗木在验收时其成活率,保存率100%;草坪验收时覆盖率应为100%,杂草率小于2%;乔木树种枝条发芽率≥100%;胸径20公分以上的大树树冠枝条发芽率100%,树冠完整,无明显枯死枝,对树冠枝条枯死影响树形的,无论主杆根部上是否萌生枝条皆为不合格。
4.3本工程绿化养护期为24个月,在此期限内各绿化项目除达到4.2条款所列标准外,承包方对施工工程须按园林Ⅲ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发包人不再支付费用;对因树木死亡进行补植的,养护期为从补栽之日起仍为24个月。在养护期内,发包方每月检查一次如不按发包方要求养护(含苗木补植)的,检查不合格一次扣质量保证金的25%,不够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4.4本工程中高度:指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距离(对大树而言为最低高度),胸径:指苗木自地面至1.3米处树干的直径,地径:指苗木自地面至0.3米处树干的直径,分支点:指苗木自地面至第一分枝点之间主干高度,蓬径:指苗木灌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要求按“米”字形测量)。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执行GF—2013—0201标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 
 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其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双方另行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施工围墙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施工单位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条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幅度以15%为界,详见本合同第12.1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与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及外部工作联系等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七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的原因而出现不进行施工准备、索赔、消极施工等情形,应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4)施工图会审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开工前完成。
(7)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包括电子文本与纸质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另行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听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挥,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在未递交前视同为项目经理缺勤,按项目经理缺勤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扣违约金 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项目负责人到位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3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每发生一人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合同款中扣违约金5000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或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若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则按更换每人次扣违约金5000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保证每周六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满8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500元,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和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分包工程需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质量及工期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①形式:转账或银行汇票;②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由以下1、2两部分组成: 1、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证金;2、工期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5%,③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④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2)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合格 , 本工程验收分3次进行,分别为工程竣工后的初验,初验合格后满1年的中验及中验合格后满1年的交验,三次验收均需合格,如因验收不合格及报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养护期延长,一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5.1苗木表中所列的规格为最低标准,进场苗木实际规格不低于该标准;
5.2乔、灌木种类发芽率100%,交工验收时成活率≥100%,承包人应对死亡的植株和草坪应补植、补栽,苗木在验收时其成活率,保存率100%;草坪验收时覆盖率应为100%,杂草率小于2%;乔木树种枝条发芽率≥100%;胸径20公分以上的大树树冠枝条发芽率100%,树冠完整,无明显枯死枝,对树冠枝条枯死影响树形的,无论主杆根部上是否萌生枝条皆为不合格。
5.3本工程绿化养护期为24个月,在此期限内各绿化项目除达到4.2条款所列标准外,承包方对施工工程须按园林Ⅲ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发包人不再支付费用;对因树木死亡进行补植的,养护期为从补栽之日起仍为24个月。
5.4本工程中高度:指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距离(对大树而言为最低高度),胸径:指苗木自地面至1.3米处树干的直径,地径:指苗木自地面至0.3米处树干的直径,分支点:指苗木自地面至第一分枝点之间主干高度,蓬径:指苗木灌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要求按“米”字形测量)。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对造成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南通仲裁委提出仲裁。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评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皋政发〔2016〕85号文件规定:项目开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0%,其余措施费按进度结合考评情况在工程竣工前付清。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月25日到下月24日的月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确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7.5.1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2)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特别是明示的指定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1%计取保管费。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 试验与检验: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2)设计变更;(3)具有完备手续的现场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
注: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时(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等),调整方法参照此条款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参与货物的招标决策,材料采购招标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业主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通用条款约定提供,报发包人确认材料的价格。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收益。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相关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详见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及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相关条款。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承担自身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包括管理费和利润)。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报价单价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除明示条款外,其余结算时不作调整。
特别提示:本工程苗木数量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按实计量,苗木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
12.1.2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
注: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时(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等),调整方法参照此条款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工程所在地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施工单位进场并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0%,其余措施费按进度结合考评情况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当年农历年底付至合同价的40%,第二年农历年底付至审计价的60%,第三年农历年底前付至审计价的80%,余款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扣除审计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于第四年年底前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责任缺陷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工程竣工结算价以如皋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金为工程量审计价的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验收无质量问题,双方办理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移交书后退还(不计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7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日历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5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发包人批准的除外);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最终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见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养护期为24个月,在此期限内各绿化项目除达到4.2条款所列标准外,承包方对施工工程须按园林Ⅱ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发包人不再支付费用。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按每起扣违约金 元。
(3)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a.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超过 天;b.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停工;d. 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e.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的;f.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南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南通市 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养护期24个月。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1.补充条款 :
1、本工程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不计息。
2、工程在审计过程中核减率在8%以上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6]29号关于《市政府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按合同及时支付经许可分包工程款,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承包人发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处以应发款项10%的罚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项经济处罚,经工程监理签证、书面告知承包人即生效,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则在工程款中扣除。
5、本工程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并接受建设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表: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拟投标项目名称   
企 业 名 称   
基 本 信 息 一 览 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上传栏目(位置) 
①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营业执照 
②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 号   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扫描件-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扫描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⑥投标所需材料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 至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养老保险 缴至 年 月 日 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扫描件-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 
填表说明:1.本表将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查阅相关扫描件的依据,请按表中指定的位置上传有关扫描件。不按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所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表中所填内容应以“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中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信息为依据填写,填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表中所填业绩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业绩,且已通过诚信信息数据库网上审核,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本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5.本表在投标时作为资格审查原件递交,由招标人留存,不再退还给投标单位。 


报名期限: 2016/10/20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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