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686740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湖北 | |||||||||||||||||||||||||||||||||||||||||||||||||||||||||||||||||||||||||||||||||||||||||||||||||||||||||||||||||||||||||||||||||||||||||||||||||||||||||||||||||||||||||||||
工程名称: |
[新系统]武汉市和平至左岭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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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武汉市和平至左岭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公告
武汉市和平至左岭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招标人为武汉和左高速公路管理处,招标代理为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武汉市和平至左岭高速公路起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与三环线封闭对接,中间与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在邹黄互通对接,终点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与G316相接。 路线全长19.905km,其中起点至邹黄互通8.815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邹黄互通至终点11.09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建设,全线采用全封闭、全立交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 km/h;全线设特大桥3305.2/2座,大桥2830m/5座,中桥131.1m/3座,小桥163.23m/5座;涵洞28道(另通道兼涵55道),互通立交3处,分离式立交桥253.27m/3座,天桥713.9m/10座,主线桥梁总长6548.33m,占路线总长度的32.9%,设主线收费站1处(龚家岭收费站),匝道收费站2处(白浒山收费站、新桥收费站),养护工区1处(与新桥收费站合建)。 招标范围:和左高速环境保护工程施工招标,包括声屏障1610米,水环境敏感路段保护措施PVC管2340米,沉淀池10个 。 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12月。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凡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类似项目经验的单位均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报名人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网址:http://www.hbggzy.cn)。 3.2投标人注册网员并获得密钥后,请于北京时间 2016 年11月24日8时00分至 2016年11月29日17时00分之前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于报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3.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并按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通招标文件网上支付功能的通知》(通知内容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bggzy.cn通知公告栏)的要求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4.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且不统一组织标前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进行考察,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考察费用自理。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6 年12月16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于 2016 年12月16日8时30分至10时00分之间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 10楼1002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岳家嘴立交桥旁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 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4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
5.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http://www.ggj.hbjt.gov.cn/ggj/)、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bslft.com)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和左高速公路管理处 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军山镇小军山特一号 邮编:430119 联系人:李杰 电话:027-84939059
招标代理: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19楼 邮政编码:430071 联系人:王苇卓 电话:027-86637826 传真:027-87689920
注:应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营业执照(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注:1、应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应提供三年(2013、2014、2015)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注:应提供近三年的(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注:近三年指2013年1月日至投标截止期
注:1.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2.专职安全员应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注:1、按最低资格要求在《拟投入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和《拟配备项目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填写。 2、实际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施工进度适当要求增加。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先对评标价得分初步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按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评审仍不足三名的,则只评审出合格的相应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1.1项及2.1.2项的标准对第一个信封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两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第一个信封的投标文件通过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个信封的投标文件评审。 2.1.2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1)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二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2.1项及2.2.2项的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两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第二个信封的投标文件通过了评审。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前3名(若不足3名,只推荐通过评审的相应数量)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技术评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技术评分均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当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4.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评标结果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7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3.7.1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 ||||||||||||||||||||||||||||||||||||||||||||||||||||||||||||||||||||||||||||||||||||||||||||||||||||||||||||||||||||||||||||||||||||||||||||||||||||||||||||||||||||||||||||
报名期限: | 2016/11/24至 2016/1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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