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市清浦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诚意路-西安路)绿化工程财政 ,已落实。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报名,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2、 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诚意路-西安路)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 (3)工程规模:绿化工程,具体内容以本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招标控制价999908.19元。 (4)计划工期:30日历天 (5)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6)质量要求:合格 (7)其它说明:本项目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 4、本招标工程共分1 个标段: 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资质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3)项目经理资质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有效期内)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园林绿化专业贰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有效期内)或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4)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原件); (5)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以及发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原件); (6)资格审查材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承诺书原件); (7)投标企业提供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许他人挂靠、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承诺(提供承诺书原件); (8)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拟派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注:若符合本条件,需如实提供承诺书) ② 拟派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停工通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或者安全或者市场管理机构核实的停工证明(具体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拟派项目经理锁定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由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注:若符合前者,需如实提供①承诺书②《施工合同》③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证明;若符合后者,需如实提供①承诺书②发包人及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停工通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或者安全或者市场管理机构核实的停工证明③原合同备案部门出具的解除拟派项目经理锁定的备案手续) ③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注:若符合本条件,需提供①承诺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施工合同》,发包人保留核查该项真实性的权利)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9)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需提供2016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和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10)投标人须提供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必须与提供的保证金缴纳账户户名一致;(提供本单位的基本帐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 6、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请申请人于2016 年12月19日至2016 年12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时至 5:30 时(公休日、假日除外)到淮安市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218室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现场报名时还需携带的资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报名及招标文件费用400元/份, 售后不退。 7、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8、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报送投标文件的时间:2016年12月29日14时00分 (2)报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淮安市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9、招标人:淮安市清浦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先生 电话: 0517-83515986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13375223881
招 标 人(盖 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 章):
经 办 人(盖章或签字): 经 办 人(盖章或签字):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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