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714040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福建 | ||||||||||||||||||||||||||||||||||||||||||||||||||||||||||||||||||||||||||||||||
工程名称: |
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晋安河公园绿化养护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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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公告概要:
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晋安河公园绿化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晋安河公园绿化养护项目 项目编号:CZXZB20170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80121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
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21路 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 联系方式:陈科长 1340596970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先生 0591-88012111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福马路45号闽古屋4号楼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晋安河公园绿化养护项目 数量:约10000平方米(以园区实际面积为准)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①.投标人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②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2016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资信证明的应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④.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前半年内任一月份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或其他缴费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含电子章)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⑥.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⑦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查询的打印件或截图,未提供的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视为无效投标。(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释义: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5)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9.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09:00 至 2017年03月0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3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进行注册、报名,绑定CA卡(CA卡申请需提前办理。办理咨询电话:4008876133,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188号),经审核后才能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网上投标具体操作详见“福州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流程-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逾期未在网上报名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17日 08:45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17日 08:45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参加本项目的独立投标的投标人若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将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且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2011】300号文件。 (2)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所报价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报价人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只根据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的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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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7/2/23至 201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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