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湖公园(金源大道一侧绿化)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金龙湖公园(金源大道一侧绿化)工程已由克拉玛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前来报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东外环路以西和金源大道以北交汇处,本工程绿化面积为:162691.94㎡,其中一标段绿化面积为 65565㎡。二标段绿化面积为21331.80㎡,三标段绿化面积为61711.46㎡,四标段绿化面积为14083.68㎡。施工内容包括:绿化场地平整、回填种植土拉运、垃圾清理、苗木移栽、滴管系统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全部施工内容,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2招标范围:金龙湖公园(金源大道一侧绿化)工程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绿化种植及养护(养护等级为三级,养护期为一年)等全部施工内容,以及全部施工内容的保修责任和义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及协调配合服务等工作内容。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2.3 工期:计划进场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总工期 164 天(日历日)。具体工期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4 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以上(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或B类)。疆外申请人拟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建筑业企业进疆备案册中相对应的已备案人员; 3.4克拉玛依地区外的疆内申请人须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无不良业绩证明,企业注册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3.5疆外申请人应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进疆备案册》; 3.6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暂停、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流动资金充盈,具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配套齐全,能够有效地履行施工合同; 3.8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和文件的获取 4.1 请投标人于 2017年 2 月 27 日 至 2017年 3 月 3 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10:00时至13:00 时,下午 16:00 时至 19:00 时(北京时间),在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镇团结路)报名,过时不候。 4.2申请人报名时应按本公告第3条资格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原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如职称证、上岗证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已完工工程)一览表(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等资料),所有证件、资料上的单位名称须和申请人名称一致。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贰份并装订成册(各类证书、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携带所需证件、资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4.3 概不接受电话、电报、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报名资料。 4.4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6、招标公告发布发布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克拉玛依日报》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网》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克拉玛依区市政公用管理局 联 系 人:候新华 电 话/ 传 真:13579536615 0990-6287899 招标代理机构:克拉玛依市金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克拉玛依市金龙镇团结路 电 话/ 传 真:15899398538 0990-6830189 联 系 人:杨凡 尹玉梅 邮 编:8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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