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湘乡市泉塘镇精美湘潭美丽乡村示范镇区建设景观绿化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现采用网上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乡市泉塘镇精美湘潭美丽乡村示范镇区建设景观绿化工程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潭乡财采计(2017)000223号 2、委托代理编号:MOCOCR[湘]2017-5-2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 )预算(元) /湘乡市泉塘镇精美湘潭美丽乡村示范镇区建设景观绿化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314821.25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标的物名称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湘乡市泉塘镇精美湘潭美丽乡村示范镇区建设景观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合格工程1、 工期要求:15 天 2、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付工程结算款的9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具体见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资质及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具有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无在建项目。 ③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或风景园林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且不得有在建项目,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⑤请各投标人报名前先到采购人处踏勘现场、办理相关事宜。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①取得社会统一代码企业不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查验)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一份(留存备案)。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17:30(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 地 址:湘乡市泉塘镇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13873289891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陈先生 刘女士 电 话: 0731-82159999(总公司) 0731-52608678(分公司) 地 址: 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湖湘文化市场人瑞金市1栋 分公司地址: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望春南路天禧名都2单元1007号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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