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时尚产业园市政配套工程——浦溪线改扩建工程已由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嵊发改开投[2016]5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 / % 集体: / % 私人: / % 外资: / % 其他: / %,招标人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时尚产业园。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93081000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概算56418400元,本工程本次招标审定预算造价:39845359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500000元,发包人供应材料为/元,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参与评审)。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率报价范围为工程审定预算造价的8%--16%(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材料均不下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为下浮率报价范围的上限价格):36697730元,本工程风险控制价(即下浮率报价范围的下限价格):33550102元。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缴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补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并根据嵊建设[2017]51号、58号文件规定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办理相关手续,中标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2.3 招标范围:浦溪线改造北起屠家埠,南至浦南三路,改造长度约2.7km,本次浦南三路路段的机非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纳入工程范围一并实施,实施长度约870m。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含交通工程)、排水工程(含涵洞工程)、绿化工程等。 2.4 工程类别:三类。 2.5 计划工期: 365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 招标方式 公开 (公开或邀请)招标。 2.8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 后审 (预审或后审)。 2.9 本工程是否是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 是 (是或否)。 2.10本工程是否采用指纹及面像考勤管理: 是 (是或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省级诚信平台有在建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负责人书面资料,没有在诚信平台及时变更,视同为有在建工程。 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如已有项目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参照有“在建工程”的规定执行,但同一投标人拟派不同项目负责人的,不受该限制。 3.2 主要设备、材料要求: / 。 3.3 其他要求: 3.3.1 企业应符合“嵊建设[2017]5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3.3.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行贿记录(具体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 3.3.3在检查考核中,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因不良行为评为C级、D级。 3.3.4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无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清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 3.3.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其中2017年5月31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2:30 至 4:30 为集中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集中报名和发售地点: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经济开发区双塔路99号)。 4.2投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随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上个月投标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办理报名手续,提供证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或新版营业执照)、拟派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身份证、附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在建项目人员查询记录、(以上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并需递交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承诺书(见公告附件1、2)一式二份,办理报名事宜。其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需要独立装订提交。 4.3 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6月13日9时30分,地点: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4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售后不退,含软件服务费100元)。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790000元 (大写:柒拾玖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前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网上银行、电汇、汇票或转帐形式汇入指定帐户,并同时持相关付款凭证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财务室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户名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绍兴银行嵊州支行,账号:0934001115527200020,银行地址:嵊州市一景路2号。 6.其他有关内容 6.1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按时到场,否则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其他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到场加分制。 6.2 评标入围方法: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有因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等的证件核验不符合要求、投标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等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作否决投标处理的,不另行补充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但当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在未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依次替补3家(招标人摇取的第11-13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所有投标人均已替补进入评审,但有效标数量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6.3评标方法: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采用电子辅助评标); 本工程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不再评分,而采用符合性审查方式,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其投标;审查通过的,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资信标分值权重为15分,商务标分值权重为85分。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商务标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本次招标的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因投标文件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人也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按实际剩余的入围家数计算。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6.4中标方式: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6.5外来施工单位若中标,须在签订合同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我市国税局报备,接受我市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 6.5中标公示及评标结果公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公示前在开标室公布评标结果。 6.6质量保修:经验收合格并备案之日起二年。 7.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性 若本公告相关内容与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浦南大道北二路1号 地 址: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南楼四楼 邮 编: 312400 邮 编: 312400 联 系 人: 袁晓瀛 联 系 人: 黄留滢 电 话: 0575-83275901 电 话: 0575-81386088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附件1: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至报名起始日没有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人的基本帐户没有处于被冻结状态。授权办理报名的委托人为本单位在职员工,以提供上个月的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为依据。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如投标人被查实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或提供的投标材料存在隐瞒或造假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依法依规承揽工程承诺书
本单位在嵊州市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郑重承诺: 一、不转让、出借借用资质或给他人挂靠投标; 二、不提供违法、虚假、无效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不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陪标和放弃投标; 四、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六、不扰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妨碍开标评标; 七、不恶意提出投诉、举报; 八、不转让中标项目,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九、不发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 十、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向建设单位人员行贿。 本承诺长期有效。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接受信用惩戒并退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告(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