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仁和区平地镇2016年“百镇建设”项目-高速路口绿化工程 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GC20170622001 攀枝花-仁和区 2017年06月22日发布 2017年06月27日10时00分截止
一、本项目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攀仁发改[2016]221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攀仁发改[2017]比选备案8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仁和区平地镇2016年“百镇建设”项目-高速路口绿化工程 建设地点 仁和区平地镇高速路口至集镇沿线 实施时间 90日历天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高速路口两边绿化建设,高速路口至集镇沿线绿化滴灌设施安装。 建设资金 2016年省级小城镇专项资金 其他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高速路口绿化工程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其他要求: ①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证,级别为贰级及以上,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②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持有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③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抽取,所有资质(或资格)审查资料需提供原件查验,同时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收取不退还。④若比选申请人选择A方式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请在银行回执单上注明工程名称及合同标段名称。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技术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7年06月22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7年06月27日10时0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分行 账 号:5100 1628 6370 5151 7984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备注 施工1E.固定价/94.654.73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2017年06月27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 地 址:平地镇人民政府 邮 编:617001 联 系 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812-2970292 传 真:0812-2970292 电子邮件(E-mail):
2017年06月22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