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参与谈判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实体, 具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苗木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绿化施工经验(提供类似的业绩2个及以上);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有效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7、谈判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承诺原件、有效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近3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类似的2个及以上业绩(合同)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等资质材料, 留盖鲜章的复印件备案。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名,留盖鲜章的复印件备案,并交纳谈判保证金5000.00元;报名后自行与业主单位联系,进行现场踏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