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招标> 乌溪江大桥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
信息编号: 2797273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浙江
工程名称:

乌溪江大桥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招 标 人: 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金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二0一七年 十 月




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五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7

第六章 图纸 4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5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乌溪江大桥景观绿化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衢江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景观安装等;总投资额约 95万元 ;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计划工期为30日历天;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及招标人审定预算价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

2.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有经依法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www.qjggzy.com)或衢江区政务网(http://qj.qz.gov.cn/zfxxgkml/cgzb/)下载招标文件(在开标会现场缴纳费用);投标申请人请于2017年 10 月 23 日14时30分(投标截止日)前到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2307办公室)现场交纳此次开标项目的席位费,电话:0570-3838802。

4、电子评标

本工程不实行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和电子评标。

5、投标人信息入库

各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监管网(http://www.qzztb.net)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事宜。

(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请先点击网页右上“企业入库口”,根据显示界面在“新企业注册入口”注册后就可上传投标信息,同时并办理企业CA和个人CA后,并提交企业相关投标信息。

(2)已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请凭用户名和密码或者CA登录系统上传带“*”号的原件扫描件,由交易员本人携原件到市监管办业务处审验。

(3)办理企业CA和个人CA所需的资料,请在网站自行下载。(链接地址http://www.qzztb.net/qzsite/zhjyzn/1141.htm)

6.投标保证金

6.1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一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须从衢江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账户汇出(http://www.qzztb.net/qzsite/)。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户名称: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区支行

账 号:按系统随机分配账号。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衢江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确认为准(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提前交纳,否则后果自负)。

6.2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之一(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衢江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拟投标项目中采用“全能付支付保证金”功能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中国工商银行)。

缴纳方式之二(年金支付):保证金年金单位交纳年金额大于等于本工程规定投标保证金额的可以选择“年金保证金”功能,按标段应缴金额自动扣除已交年金数额。年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请按“缴纳方式一”全额在线支付。

(联系电话:0570-8071230,联系人:郑朕;0570-8757622,徐畅)。

7.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2017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地点为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1楼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衢江区政务网、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发布。




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浙江金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3757050589 衢江网:580589

日期:2017年10月1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衢江区

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629876(衢江网)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金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衢州市东方广场3栋908室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13757050589 580589(衢江网)

1.1.4
项目名称
乌溪江大桥景观绿化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衢江区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并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合格支付。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招标人审定预算价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为3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至少5天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以书面方式送至或传真至代理公司,传真 0570-3865897。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含审定预算)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予以澄清,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
偏 离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范围内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应于投标截止日期至少5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23日14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澄清文件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相应修改文件以书面方式发送答疑文件后,视为投标人已获取。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3
投标限价及其评分计算方法
(1)本工程招标审定招标控制价为:924924元;

(2)投标人应在924924元以下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为有效报价;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外的为无效报价,商务标作废标处理。

(4)费率报价百分数的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5)评分计算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3.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详见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保证金。

3.6.3
签字和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如有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标:正本1份(单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中)。

商务标:正本1份(单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中)。

(注: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免费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3.6.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3.1.2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内容分别装订成册:各部分每册采用左侧书本装订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商务标和资格审查标分别密封)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1 楼开标厅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1 楼开标厅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1、投标单位随身携带企业CA进行签到,签到后投标单位企业CA暂留等待进行标书解密;

2、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标室进行投标文件开启并通过平台解密和导入;

3、根据投标函确定商务得分前3名;

4、对商务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个。总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本次中标公示在衢江区政府网-招标采购和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发布。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不计利息)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符合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中的条款和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规定。

9.2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名称:衢江区监管办 联系电话:0570-8071230

9.3 招标人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在本标段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而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或影响评标结果的,或其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投标中先前中标或为中标候选人的,或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规定不能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

9.4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5特别声明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以上要求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原件、交易员证或企业交纳近3个月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不能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的,为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作为投标人。

(2)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现场开标(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投标)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或被否决投标累计4次以上的列入不良行为。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视同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9.6中标人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要求


(1)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时报价函中的报价相等;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总包配合费(如有)、规费、税金取费费率按审定预算价同口径费率计取,不得变动;

(3)暂列金(如有)按审定预算价中的暂列金金额计入,不得变动。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中的每项综合单价。

(5)复核过程中未发现综合单价高于审定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审计结算时按审定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扣除部分不得调整到其他综合单价中。

9.7 其他


(1)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后3天内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文本,由招标人(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复核(审查复核人签字确认)后经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本工程的交易手续。

(2)中标人中标后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本工程不组织统一的踏勘现场及答疑会议。

1.9.2 投标人如自行踏勘现场的,发生的费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理。

1.9.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投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送至或传真至代理公司,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以书面形式公布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审定预算价;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送至或传真至代理公司(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以书面形式公布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公布修改的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报价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无需密封,单独一份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公证员查验)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人在标后另行提供)。

3.1.2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资格审查表。

(3)承诺书。

(4)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3.2 投标报价

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费率报价和投标报价的形式。

3.2.2投标人的费率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作为投标人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人的工期以报价函中的工期为准。

3.2.3招标人设有费率报价(投标报价)范围,投标人的费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报价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投标费率报价(投标报价)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工、次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自行拖延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施工措施费(市政、市容、交通、环保)、税金、竣工验收前所需的检测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所有费用。

3.2.6投标人根据施工图、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书及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结合投标人内部定额,结合市场信息、管理水平及市场竞争情况,考虑综合成本及风险因素,综合测定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及本地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审定预算)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3.2.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支付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汇入账户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招标人按区监管办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清单,检查核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作为投标人。

3.4.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承包合同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撤回投标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

(5)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

(6)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不予退还。

(7)投标人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须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和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建等情况,如有隐瞒,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20%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所有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其投标将予以否决。

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必要条件:

(1)投标人企业资格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

(2)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

(3)承诺书符合要求(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按要求提供资格后审承诺书(包括关键字或句无错误或无缺漏)并按格式要求盖章;

(5)未按要求承诺或未提供审查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确认。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按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装袋密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商务标和资格审查标分别密封)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开标时投标人不须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分别密封装订。加贴封条并在包装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以下人员须参加开标会议: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书)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交易员,并出示交易员证。未办理交易员证的投标人,其委托代理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连续交纳近3个月以上)。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以上要求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交易员证或社会养老保险凭证(连续交纳近3个月以上)不能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的,为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作为投标人。

5.2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监标人、公证员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及到场情况,并公布;

(3)监标人、公证员审核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公布;

(4)跟据评标办法,确定最佳评标价;

(5)根据最佳评标价确定商务报价得分前3名,若有相同报价则抽签确定排序。抽签顺序:各投标人按签到的先后顺序抽取签号,再由投标单位按照签号抽取前三位排名,抽取1号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抽取2号球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抽取3号球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得分前3名或相同报价抽签确定的前3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若在资格审查及商务评审过程中有被否决其投标的,不足中标侯选人数为1人的,应按排序先后依次递补;

(7)评标委员会商讨必要事宜,公证员宣布资格审查及商务标书评审结果;

(8)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招标人代表宣布中标候选人;

(10)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开标会议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共 3人组成,在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支付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和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6.3条款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详见本章3.1.2

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价格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详见本章3.1.3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资格审查:通过式评审

投标报价: 100 分

2.2.2
最佳评标价计算方法

(计算以投标报价为准)
采用最低价法,最佳评标价的确定: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值作为最佳评标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最佳评标价)

/最佳评标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偏差率
偏差率等于0时,报价得满分;

偏差率每增1%,报价得分扣4分;

偏差率不为整数时以直线插入法计算。

偏差率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报价最后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二位小数。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1.2
否决其投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A

附件A
不作为投标人情况
详见本章附件A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最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最高分若出现并列的情况,以报价费率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报价费率也相同时,则由相同报价费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抽签确定排序。抽签顺序:各投标人按签到的先后顺序抽取签号,再由投标单位按照签号抽取前三位排名,抽取1号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抽取2号球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抽取3号球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最佳评标价计算

最佳评标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人报价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 否决其投标条件和不作为投标人情况


否决其投标条件和不作为投标人情况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其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其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况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A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项目部人员配备表未按要求填报和提供的。

A1.6投标费率报价换算后与金额报价不相等的(金额报价精确到元,四舍五入引起的偏差除外)。

A1.7金额报价未四舍五入精确到元的。

A1.8费率报价百分数的小数点后超过二位的。

A1.9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响应的。

A1.10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A1.11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申明哪份有效的。

A1.12投标费率报价和金额报价不在招标人提供的范围的,投标工期、质量目标(以报标函上的为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A1.1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否定其投标的。

A2:不作为投标人情况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不作为投标人):

A2.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4.1条要求密封或标记的;

A2.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A2.3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

A2.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5.1条款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双方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2)询标纪要;(3)招标文件;(4)投标函;(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国家现行最新范本规范(除另有约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省、市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双方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专用合同条款;(6)本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与要求;(8)图纸;(9)招标文件;(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内容;②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资源需要量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内容;③施工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采购流程等内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需要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由监理人在3日历天内完成审批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红线范围内及施工便道属承包人责任范围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费用均含在合同价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协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工程开工前 。

补充:施工用水、电外部管线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本工程现场设定的配置点。①配置点之后的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的设计、配管、配线、安装、管理和维修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②施工用水、用电按实际发生费用(装表计量)加损耗,由承包人按月支付。③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水设施,并确保排水畅通。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影响农户正常排水,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临时水源、临时电源已接到施工场地周围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补充: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增加以下内容:

(1)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冻、防盗等措施,且承担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以上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内。

(2)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衢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内。一旦出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若因此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其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好与当地各级部门(如公安、林业、城管、市政、环保、排污排水、街道、村委、绿化、卫生等方面)及居民的关系,自行办理好对外的各类报批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5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7)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工程总进度计划每个月(在每月25日前)提供六份本月已完工程量及形象进度报表,并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提供下个月的施工计划及各种资源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②班组长、特殊工种、专业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应有上岗证。

③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必须按衢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城管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④施工场地周围已知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如因施工不慎造成第三方人员或房屋、设备等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师,上报发包人,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了解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⑥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⑦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水、排污设施,并确保排水、排污畅通。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影响附近农户正常排水及排污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⑧充分考虑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内容;场内临时设施分配由承包人提供分配图报发包人同意后自行搭建。

⑨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按总平面图。施工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以现场踏勘为准,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合理安排好上述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4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同等资格,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指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应委派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工地的,应提前一天,将书面报告监理人,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勤处理,扣罚1000元/天。按月考勤,项目负责人每少1天,扣罚1000元;月到位天数少于24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所有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发生以上情况时,罚金从项目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项目部履约保证金被扣完后,将从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的将扣罚100000元,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合同中明确(除发包人另行要求外,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24日历天;项目部其他人员每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27日历天。项目部人员确需离开工地的,应提前一天,将书面报告监理人,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的将扣罚100000元,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按缺勤处理,扣罚500元/天(技术负责人1000元/天)。按月考勤,技术负责人每少1天,扣罚1000元;项目部其他人员每少一天扣500元;月到位天数少于24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发生以上情况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完后将从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协商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项目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支付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 元(以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方式),缴存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签订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扣除违约金部分)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履约保证金分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项目班子、民工工资、其它六部分。所占比例:质量30%、工期3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10%、项目班子10%、民工工资支付10%,其它10%。如有违约,按合同违约责任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相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等按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有关安全施工管理及规定,自觉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还将扣除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违约履约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历天内完成编制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国家、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及规定,自觉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同时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通用条款、衢州市有关规定、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提交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历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日历天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但工期仍以开工令下发时间开始计算。若承包人进场两个月后开工令仍未下发,则发包人以每月20000元人民币补偿承包人直到开工令下发为止。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删除通用条款“第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6)项内容,并增加以下内容:

1、承包人原则上不应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①因第三方【指设计单位(指重大设计变更)、政府部门、电力部门等,但不限于以上列举】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②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③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季节性雨水、台风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视为应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原则上不予顺延,但政府发文(非承包人原因的除外)要求停工的除外。

3、工程延期的审批:

A、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B、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C、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但不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暂停施工的时间超出一个月的,一个月之后的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与延误天数相等的工期。

6、因第三方(指设计单位、政府部门、电力部门等,但不限于以上列举)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同意顺延与延误天数相等的工期,且发包人不再进行任何的费用补偿。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否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以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扣工期履约保证金;如工期延误超出20天的,发包人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0年一遇的降水(雪)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采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提供样品的材料,承包人应事先提供)。材料必须经现场监理及发包人认可,需检测的材料检测后用于工程中。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予以解除合同。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本工程部分材料必须在相应推荐品牌中选用,且不得采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允许,承包人不得以无法采购指定品牌等任何理由更换推荐范围外另一种品牌的材料,同一系列材料应选用同一参考品牌,否则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具体见合同后附材料品牌推荐表)。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但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发包人的技术质量及其他各项要求。

(1)发包范围内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干系人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标的物是最终符合合同要求的。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并明确以下要点:

a.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如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选择,或没有明确注明,或所选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颜色、档次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存在明显差别,或虽然按照招标文件推荐的材料品牌选择但该材料因某种原因停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供应的,则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自行确定,其结算时,实际主材价格高于投标主材价的,按投标主材价;低于投标主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

b.发包人有更换主要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的权力,更换后的工程差价按材料市场差价计取,人工等其他费用不变。

c.承包人在采购成品材料、设备或施工项之前须先放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最终共同确认后再采购安装施工。

d.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发现设备的选型低于发包人清单中明确的设备选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设备选型,直到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材料、设备采购前45天将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核,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商及技术规格;如未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材料、设备进场,并对该项价款不予支付。

(4)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就材料、设备规定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内容,按投标文件中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盖有承包人红章)备案。

(7)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8)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9)设备发运、包装及运输

①在交货前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对货物的卸车、贮存和特殊要求等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发包人。

②设备在移交发包人之前因包装不善造成的锈蚀、破损、丢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包装箱外应用不褪色的油漆,按规定打上清晰的包装标志。对无包装的设备应系有金属标签。

③承包人保证在确认货物在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④唛头

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明显地标注下列标记:收货人、产品名称、合同号、品目号和箱号、到达站或到货地点、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不包装的金属结构件应将唛头标签系牢在结构件上。

承包人应根据设备特点,在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吊装标记。

(10)设备售后服务要求:

①承包人售后要满足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满足发包人维修需求。

②承包人须对招标范围内的设备提供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合格次日起24个月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承包人应免费维修和正常保养。

③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保修期内,承包人每二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总体检测,每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复调,保修期后为发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投标时说明。

④在保证期满时,承包人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所有设备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

⑤质保期内承包人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⑥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技术操作人员4人(2人机械,2人电气)进行免费培训。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投标报价及工程所需修建一切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工程量清单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①变更前的工作量按照投标施工图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计算,单价按照投标单价;②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计算。

(二)单价的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内且变化幅度在15%及以内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且变化幅度在25%及以内时,均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除本合同内约定可调整的除外)。

2、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且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变化幅度在本项工程数量15%以上时,其中15%及以内部分的工程量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除本合同内约定可调整的除外),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按比较中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审定预算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价格单价取定,增加时取低值,减少时取高值;

3、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依据和规定进行调整: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②《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③《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取费按招标控制价同口径;

④材料价格套用:套用顺序《衢州造价信息》(当地没有按衢州市区)、《浙江省造价信息》,以上信息价均为投标当期造价信息价格。在《衢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⑤综合单价按上述规定①-④条计算后,按投标人投标总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下浮,如其中材料价格为签证的则该签证材料价不再优惠下浮。

投标下浮率计算公式= [1-(中标价-暂定价×1.11)÷(审定招标控制价-暂定价×1.11)]×100%。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内完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内完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属发包人所有,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③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2)合同执行期内,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3)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4)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计的其他费用;(5)现行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报价内;(6)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7)合同执行期内,因政府发文原因要求停工而引起的费用增加;(8)人工费除按规定须调整情况外其与不得调整;(9)计日工单价。结算时仅计取计日工、计日工税金,不再计取管理费、规费等其他费用;(10)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①土方开挖及外运、建筑垃圾外运、泥浆清运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必须严格服从当地部门的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②建材二次搬运费、地下障碍物清理费等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内,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再另行计取。③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联系,自行解决。④合同审定预算价中的无价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风险,中标后不做任何调整。⑤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对合同价的影响,以及经双方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并确认前未发现的遗漏、理解偏差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11)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所有招标文件或审定预算价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清单描述中清单内容是图纸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清单所包括内容。如果图纸(包括投标补充通知)明确的工程内容而项目编码所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未明确或不相符的,承包人投标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相关项目中,不得以漏算、缺算、少算的名义追加。如果设计文件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未明确,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的,按清单描述特征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2、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参照合同条款10.4.1条,经发包人确定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设计变更;4、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5、经浙江省相关部门同意认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6、建筑钢材、商品混凝土的调价。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月底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与付款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申请单进行编制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月底前提供。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2天内完成审查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正式发票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次月月底前支付到承包人账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进度款支付:

(1)第一次完工,按计量支付80%,

(2)每季种植完成,按计量支付80%,

(3)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竣工资料备案归档、报告相关部门)后,付至工程审定价的95%;

(4)余款5%留作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其中如因承包人保修措施不到位造成发包人另行安排其费用在保修金中作相应扣除。

(5)承包人必须按时按量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6)双方约定,承包人同意 最终支付时间按核算中心批准时间为准。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监理人要求进行编制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规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完成接收手续后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15日历天内,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单体调试质量检验评定表;(6)联调质量检验评定表;(7)施工、安装记录;(8)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记录;(9)试验报告。

竣工图纸资料;

发包人认为必须提交的技术文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完成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并完成接收手续后14天内提交。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要求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为24小时内,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必须在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要求,按合同价的0.3%进行处罚,违约金在质量履约保证金中列支,并限期达到合格要求。若因重大质量问题达不到合格标准,则拆除重建,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拆除重建工期期限由发包人与监理人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服从。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及浙江省、衢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第一次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则责令承包人整改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再次发现则处罚人民币3万元/次;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投标所报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配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经发包人考核后,不得随意调动,如因工作需要调动,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经发包人同意后必须在三天内更换完成且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投标资格条件(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若发现项目管理班组成员不能到岗,处罚措施如下:

项目班子的考核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为准。

项目经理违约:到位少于22天/月,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到位少于20天/月,发包人有权扣除所有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其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该项目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上访,劳动仲裁,斗殴等),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6、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经理、现场管理班子其他成员与监理人的配合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如措施不力,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人民币10万元,且发包人可有权解除合同。

7、虽然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施工,发包人有扣减结算价款的权利。

8、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下令承包人停工、返工,直至中止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违约金从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中,承包人已申请监理人或发包人进行中间工序验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申请验收的工序存在严重失误,遗漏施工项目或与施工图纸有较大偏差,施工后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处理并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受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同等金额的罚金。

11、如承包人有转让(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罚。特殊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将扣罚50000元;

12、提交资料的违约: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种办证资料,绝不能影响发包人办理质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否则发包人可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的其它履约保证金,也可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16.2.1 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16.2.1 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协商处理,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对实施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衢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

1、无论承包人投标前是否实际进行过现场踏勘,都视为承包人已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并预估到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的可见及不可见的因素,不可预见的或未提及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发包人将施工现场移交给承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期拖延、误工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消化,其工期概不索赔、不顺延,且承包人须抢工弥补延期工期,发包人不作任何补偿。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等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实施的唯一依据为发包人出具的联系单或联系函,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费用、工期等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签证确认费用为由提出顺延工期甚至停工。

3、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并通过防雷检测、电气检测、环境检测、消防环保及所有竣工验收必须的检测等工作,所有竣工资料必须完整。

4、承包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5、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试车及联合调试并承担费用。

6、发包人有权增减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作量,报价按原投标口径不变,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7、工程竣工后场地的清理超过规定期限的,7天内每天扣款人民币2000元;8-14天每天按人民币5000元扣款;14天后每天按人民币10000元扣款。如超过20天仍不清理场地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场地内所有财产,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清理,如由此引起发包人额外支出的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提出中途停工或毁约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承包人所递交的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若仍有损失,则由承包人补足。

9、本工程计日工按160元/日计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费用。

10、标后管理工作按市住建局衢住建〔2013〕68号文、衢住建〔2013〕85号文、衢住建办〔2013〕99号文和招标人有关文件要求考核。

11、发包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12、该项目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2个月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的严重违反施工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1中标人依据投标的中标价、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进行编制。

1.2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参考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2010版))、《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2016)25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模式补充表式的通知》【衢建建﹝2001﹞93号】;取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上限8.49%,下限6.95%),工程定位复测费取费费率(上限0.05%,下限0.03%),规费1按10.94%计取,规费2: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0.15%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0.25%计取,税金(增值税)按11%计取;材料价格按《衢州造价信息》 2017年第8期、《浙江造价信息》2017年第8期等执行。

2. 编制内容要求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

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6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6.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费用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6.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计日工金额。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其他说明

3.1 审定预算编制说明中有参选材料品牌的,承包人在实施时,必须在从中选取一种用于本工程,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如有)

3.2其他/


第六章 图纸

(施工图纸由招标人另行提供)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

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自行踏勘现场时和从本图纸中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3.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维修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2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本工程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获得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颂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1.3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格审查部分


(一) 封面

正(副)本

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标)

投标申请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企 业

投标人名称


营业执照有效期
有效期:

资质等级
公路养护工程 级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及有效期
证号:

有效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资格等级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
证号:


备注:以上所涉及的资料须在开标前入库,审查时,将《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内容与投标人在衢州市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库(新库)的内容进行核对,如一致,《资格审查表》审查予以通过;如有不一致的,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并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的原件核对,如《资格审查表》中填写的内容与原件一致的,《资格审查表》审查予以通过,否则不予通过。(如有需要,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以上所涉及的资料的原件或可于开标前到衢州市监管办业务处核对企业入库信息或补充入库,否则后果自负。)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三)承诺书


(三)承 诺 书

序号
内 容

1
质量承诺:我单位将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施工图纸及有关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

2
工期承诺:如我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天,以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扣工期履约保证金;如工期延期超出20天的,发包人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我单位承担。非我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按监理及发包人签证的天数延期外由此引起的费用不再要求增加。

3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承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履行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考核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我单位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违约履约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用。

4
项目部承诺:中标后项目部人员将按我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全部到岗,不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到位率80%(24日历天/月);否则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条款处理。

5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承诺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兑现,决不拖欠,否则视为违约。不及时支付并有上访情况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发包人可扣除我单位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6
其它承诺:服从招标人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文件执行,否则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7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我单位和拟安排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没有正在公示期的不良行为,如有隐瞒不报的情况,愿意接受招标人和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四)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上岗)证及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

项目负责人
*
*
*
*

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负责人(质量员)
*
*
*


安全负责人(安全员)
*
*
*
*

施工员
*
*
*


材料员
*
*
*


资料员
*
*
*



工程名称:


注:1、打*号的必填,所填项目内容并作为评标及标后管理依据;

2、以上人员对应的身份证、资格(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后。


(此项仅作标后管理使用,不作为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依据)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二、商务标

(一)封面

正(副)本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

投标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报价函


报 价 函

致:衢州市衢江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研究 施工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总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报价承包该项目,并将严格按照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确定我方为承包商,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天)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我方符合招标公告上的资格条件并按招标公告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企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资格: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出席 施工招标的开标会议,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在开标会议中的所有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报名期限: 2017-10-17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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