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
2.企业业绩、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2014年11月~2017年11月,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至少一个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金额为准)。(纯景观工程或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均可。如果是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则其中的纯景观部分造价必须在1500万元以上。)该工程业绩需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该工程业绩可以与上述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重复使用,也可以另外提供其他工程业绩(不含养护工程),资格审查时须对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等原件进行审核。
3.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资质类别和等级: [园林类工程师中级](含)以上
4.政府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级别): 必须是2017年度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类)一级或2017年度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园林绿化工程专业)Ⅰ组单位。
5.资格审查合格必要条件:(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⑧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允许担任项目负责人; (9)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及投标人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附有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和连续交纳6个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下同)以上养老保险原件或有二维码标记的社保个人缴费清单彩色打印件;项目责任人须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本单位为项目负责人连续交纳6个月(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下同)以上养老保险原件或有二维码标记的社保个人缴费清单彩色打印件。 (10)投标人必须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张预办[2012]13号文)的规定,提供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或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对象为本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及报名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时该告知函在有效期内; (11)杜绝借资质、挂靠等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12)企业近三年(2014年11月~2017年11月,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至少一个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金额为准)。(纯景观工程或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均可。如果是综合性景观绿化工程,则其中的纯景观部分造价必须在1500万元以上。)该工程业绩需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该工程业绩可以与上述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重复使用,也可以另外提供其他工程业绩(不含养护工程),资格审查时须对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等原件进行审核。
6.资格审查合格可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