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823440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浙江 | ||||||||||||||||||||||||||
工程名称: |
吕山乡旅游精品环线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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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吕山乡旅游精品环线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吕山乡旅游精品环线景观绿化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补助和自筹,招标人为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包括吕山乡旅游精品环线十个节点及道路沿线的景观绿化工程,绿化面积约28000m2,道路铺装面积约150m2。主要工作内容为种植土回填、乔灌木栽植、园路铺装、排水管购安、排水沟砌筑、公交站台新建及景观小品购安等。本次招标工程的概算造价199万元。 2.2本次施工招标为1个标段;招标范围:绿化景观工程。 2.3 计划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4 承包(投标)人必须为施工承包库内企业,库外企业无参与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单位,请于2017 年 12月1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xztb.gov.cn)上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生成银行帐号”生成本单位该标段的“保证金虚拟子帐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子账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该子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2本项目不允许非注册用户投标。 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非会员注册申请和会员CA锁使用操作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申报(会员)操作手册》。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300 元(其他电子评标平台使用费等在下载时根据提示支付),在下载招标文件时根据提示网上支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本工程开标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CA锁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投标模块上传。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温馨提示 1、投标人必须按本项目要求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向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虚拟子账户缴纳保证金,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用户企业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信息若有变更应及时更新;若不能及时更新,在开标时应提供新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信息不及时更新,又不能提供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导致保证金转出账户与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不一致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席位费未缴纳或已过期的潜在投标单位,应及时做好补缴手续,1000元\\月(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长兴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电话:0572-6041160、6032725)。 9.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工联系人:王工 电话:0572-6651551电话(传真):0572-6298660 2017年12月1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注:①.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②.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d.“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限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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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7/12/5至 2017/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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