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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 2836078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湖南
工程名称:

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修缮保护工程招标公告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修缮保护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5  
本招标项目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修缮保护工程已由永顺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永发改【2017】33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修缮资金。招标人为永顺县文物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修缮保护工程
2.2  建设地点:永顺县塔卧镇
2.3  规    模:总占地面积900㎡,总建筑面积2878.78㎡
2.4  工程造价:约440.0万元
2.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不改变原有风貌,修旧如旧,达到文物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要求和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2.7  招标范围:本次修缮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部分共包括红四分校旧址、乒工厂旧址等处旧址文物本体、院内地面、院内院外排水系统的加固、修缮、复原等。(具体详见设计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2.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并须按湖南省文物局湘文物保(2011)39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无效);
3.2  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古建筑、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安全生产许可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文物局或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从业范围包含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具有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3.4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国家文物局或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共5人。(施工员、安全员及质量员必须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3.5 因本项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工期紧且建筑物周边施工环境与场地较复杂,涉及到当地居民的生活起居,为确保工期及安全生产,投标人报名前需派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到招标人处进行现场勘察并取得招标人确认的现场勘察证明回执;
3.6其他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按高检会[2015]5
号和湘检预[2015]8号文件要求,由投标人开具在本招标公告发布日起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7投标人近三年内所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Ⅱ,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元);
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须在2018年 01 月 15 日17:00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永顺县)修缮保护工程”,若因未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以到账时间为准,超过此时间到账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户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九峰支行
账    号:8431 8999 9101 0003 0001 405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 月25 日至2017年12 月29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时(节假日不休息,逾期不予办理),报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的本项目责任工程师,携带以下证件资料: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③资质证书副本;④安全生产许可(处于有效期内);⑤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⑥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含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员C证和关键岗位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⑦诚信投标承诺书;⑧湖南省建设行政部门入湘登记证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截图为准)和湖南省文物局的备案证明原件(仅省外企业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无效);⑨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由检察部门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书,到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华雅国际财富中心906室)购买招标文件;
6.2以上各项资料报名时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6.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6.4澄清答疑采用书面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书面形式发布。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月 16 日09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地点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29号湖南省价格信息市场),具体以大厅指示牌为准;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7.3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
9.1投标人须在报名时按规定提交诚信投标承诺书及单位、人员印鉴及签名留存表(详见附件);
9.2严格执行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制,一旦报名后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更换(报名时需对本项目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真伪验证识别,无法识别的视同伪造,除拒接受理报名外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工地现场实行打卡签到。关键岗位人员指模采集由工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确保工程和质量安全。

10.行政监督
本项目招投标接受湘西州文物管理局的全过程监管。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永顺县文物管理局
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古正街103号
联  系  人:易女士
电      话:0743-522283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华雅财富中心9楼906室
联  系  人:何小姐、邓先生
电      话:0731-82255989、13308492995
传      真:0731-89767828


附件:诚信投标承诺书(报名时提交)



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

为了体现我公司实力和对参与                     项目竞争的诚意,我公司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投标活动,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参加永顺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修缮保护工程的竞争,是在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下进行的,是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参与永顺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修缮保护工程的投标。不是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的,不是出借或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不是出借或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参与围标。
三、在中标公示期满至中标通知书有效期满前,招标人可在任一时间点发函要求我公司签订不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书面合同。
四、在投标活动、合同洽谈、工程款的拔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均由我公司在投标前已办理6个月社保的人员负责,如发现不是上述人员,则视为我公司出借资质,或违法分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五、报名成功并领取招标文件后,不按时参加标前答疑、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视为不诚信投标行为,取消本企业在永顺县范围内3个月的投标资格,视为《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六、施工过程,未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不按照递交的技术文件承诺的进度节点安排工期的,不按承诺的劳动力数量、机械设备进行配置,不按承诺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建设临时设施,以上行为均视同虚假投标,视为《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七、严格执行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制,工地现场实行打卡签到。关键岗位人员指模采集由工地属地主管部门管理,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如在工程施工中存在以下情况则视为视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即挂靠施工):①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第一次工程会议或监理方强调必须参加的会议;②连续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一个月内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的的情况发生两次;③累计五次缺席工程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安全例会的;④三次离开工地前未向监理方或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⑤一个月内在工地时间不足五分之二;⑥累计不在工地时间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视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投标中的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构成犯罪,招标人有权勒令中标单位退场且不予结算,同时可按工程造价(或其一定比例)作为涉案金额追究投标人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八、提供我公司印鉴及该项目主要人员印鉴和签名留存,具体表格如下: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印鉴及签名留存表
项目名称:
单位印鉴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施工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印鉴 安全员签名
技术负责人签名 质量员签名

以上承诺内容作为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以及约定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报名期限: 2017-12-25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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