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南薰殿区古建筑维修保养工程竞争性磋商 故宫博物院南薰殿区古建筑维修保养工程竞争性磋商 2018年08月20日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故宫博物院南薰殿区古建筑维修保养工程品目 采购单位故宫博物院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08月20日 16:33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8月21日 09:00至2018年08月27日 16:00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17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8月31日 13:30至2018年08月31日 14:0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09会议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8月31日 14:00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09会议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琳、徐静项目联系电话010-68798105采购单位故宫博物院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行健010-65214245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胡琳、徐静,010-68798105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故宫博物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故宫博物院南薰殿区古建筑维修保养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故宫博物院南薰殿区古建筑维修保养工程 项目编号:XDZC-GG2018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琳、徐静 项目联系电话:010-687981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故宫博物院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行健010-6521424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胡琳、徐静,010-6879810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南薰殿位于紫禁城西南隅,紫禁城外朝西路武英殿的西南一个院落,是明代初期紫禁城中存留下的为数不多的建筑之一,存世价值重大。此次工程修缮范围为南薰殿院落,包括:南薰殿、东侧琉璃门、院落地面、四周院墙、雨水沟及美观房,总面积约1410平方米。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括:?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有效期内的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资质。(3)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5)供应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6)供应商在 “信用中国” ( www.creditchina.gov.cn)中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均无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中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27.57821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8月31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8月21日 09:00 至 2018年08月2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17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获取要求: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本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身份证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8月31日 13:30 至 2018年08月31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09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8月31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709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琳、徐静 项目联系电话:010-6879810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节能产品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相应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相应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如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投标,须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给予6%的价格扣除。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