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竞争性磋商公告 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9年03月06日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品目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区域利通区公告时间2019年03月06日 18:17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3月06日 00:00至2019年03月13日 18:00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4:30至2019年03月18日 15:0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社区2楼会议室(A区小广场)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5:00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社区2楼会议室(A区小广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硕项目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采购单位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采购单位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瑞0953-2135369、15349538020代理机构名称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杨硕0953-6528480、18295630100
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 项目编号:2019NCZ(WZ)00015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硕 项目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瑞0953-2135369、1534953802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硕0953-6528480、18295630100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吴忠市利通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二标段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誉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评审前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现场打印网络版本后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留存原件记录,同时要求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信用中国截图加盖公章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备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5.02016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3月06日 00:00 至 2019年03月13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报名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4:30 至 2019年03月18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社区2楼会议室(A区小广场)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社区2楼会议室(A区小广场)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硕 项目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 相关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响应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